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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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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4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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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本办法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受到意外的、不可预见的原因对身体造成的非疾病性伤害。二、报销方式与支付标准(一)发生意外伤害后,携带相关报销资料至参保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参保人意外伤害报销政策为住院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1000元后按50%给予报销,封顶线10万元。(二)参保人员未按照要求时限办理报案及报销手续的,有效受理时限为自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因参保人员自身原因导致超出报销期限6个月的按应报销费用的50%进行赔付,追溯期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超出2年的不予赔付;三、参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二)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四)因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五)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承担的;(七)因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等引发的意外伤害;(八)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意外伤害的;(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不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害。四、参保人发生责任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后,需按下列程序调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其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报案:参保人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意外伤害后,市内由所住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72小时内向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电话进行报案。出险报案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参保人在市外、省外发生事故,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案,由经办机构安排现场查勘;(二)经办机构在接到报案后,在24小时内开展现场查勘,查清事实、确定保险责任;(三)接诊的定点医院作为意外伤害调查的第一责任人,定点医院临床科室接诊意外伤害病人时,应在病人首诊病历上,对受伤时间、地点、原因三因素作详细记录,并做好意外伤害接诊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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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务服务局    编辑:崔哲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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