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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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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5-1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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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深入贯彻中央脱贫攻坚的总体精神,保障和改善重度残疾人的养老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19年起,提高重度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代缴标准。即从2019年起,将重度残疾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金额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200元。代缴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共同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规定,我市代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分担70%,剩余30%由市本级财政和下辖7个旗县区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担。

      目前,全市人社系统已协调残联、财政部门进一步核实比对应代缴人员信息。下一步,全市人社部门将根据筛查汇总的人员情况,与财政部门共同配合落实资金保障,尽快为符合代缴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及时、足额代缴,确保应享受代缴的不落一人,确保新享受待遇人员按新标准及时领取,助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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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任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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