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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三季度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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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6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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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我市2019年第三季度共受理涉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55件。从涉案企业类型看,私营企业涉案高达139件;从争议类型看,涉及劳动报酬案件数量居于首位,其次是社会保险类案件;从涉案金额来说,支付工资达48.64万元,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超过200万元。

      从第三季度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看,私营企业不规范用工现象普遍存在。由于许多行业劳动力供大于求,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无视劳动法律法规,利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且求职心切、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特点,在招聘员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劳动报酬类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据以往统计数据显示,在案件受理类型方面,劳动报酬类案件长时间成为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主要案件。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此前来申请仲裁的情况屡屡发生。因劳动报酬产生的纠纷仍是仲裁工作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特别提醒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及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社会保险保障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能为用人单位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如因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社会保险而造成职工损害的,用人单位需赔偿该职工损失。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所得。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不仅使自身信誉受损,更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记者 杨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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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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