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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收紧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具体执行时间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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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1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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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同意规范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记者17日了解到,目前新政策处于宣传阶段,尚未确定具体执行时间。

      具体调整内容

      提取方面

      ●将职工符合购建房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配偶、双方父母及其子女(同户籍)的住房公积金,规范调整为:职工为未成年子女(同户籍)购建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再支持父母与成年子女购房互提公积金业务。

      ●取消缴存职工购买“公寓式住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取消重大疾病、大修基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阶段性政策除外)

      贷款方面

      ●将缴存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同户籍)可以办理住房贷款政策,规范调整为: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户籍)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办理“公寓式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调整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首付款比例期房不得低于20%、二手房不得低于30%,规范调整为:首付款比例期房不得低于30%、二手房不得低于40%。

      ●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因缴存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采取按借款利率上调至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执行。

      其他方面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烟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夫妻双方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变更产权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自住住房及购房或偿还非同一套住房贷款有两次提取记录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户籍)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及已有过两次购房提取记录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记者 杨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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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田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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