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设置行政强制措施听证会,市人大、政协,市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行业协会以及市民代表等17人参加。
《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内容为: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一)无车辆营运证件又不能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载客营运车辆;(二)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出租汽车;(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的车辆。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听证会现场,各位代表踊跃发言,各抒己见,展开了深入讨论。
行业协会代表张树生:我认真看了第五十三条内容,赞成设置行政强制措施。这几条内容不仅保障了乘客的安全出行,同时规范了营运车辆的相关行为。
出租公司代表刘永春:作为一家出租车公司,维护市民出行安全、财产安全就是对乘客最大的保护。强制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扼制非法营运行为。同时,主管部门也要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处罚力度,维护营运市场的公平、安全、有序。
市民代表赵海龙:强制措施的实行,能有效打击“黑车”运行,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在临河火车站,大家可能都遇到过一些揽客的“黑车”司机,建议大家出行都坐正规营运车辆。(记者 张静)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