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首页>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我市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整治督查工作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17-08-05 06:08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8月1日~2日,巴彦淖尔市自然保护区督查组深入到乌拉山自然保护区督查探、采矿退出情况及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乌拉特前旗政府、国土资源局相关领导陪同督查。

      督查组先后实地查看了自然保护区内6个采矿权、5个探矿权;并与旗政府领导,国土、林业、环保、农牧业、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进行了座谈讨论。

      督查组一行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所有矿山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清、账目明,把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专人,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结果,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和报告制度,一矿一档,一事一档,做到“履职到位、程序合法、全程留痕”。二是立即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先易后难,先治理后补偿的原则,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力争8月中旬完成保护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保护区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要限期完成。三是加快矿业权退出工作,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前题是确保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矿山企业停止生产作业及勘查开采活动,对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要从快、从严、从重处理,确保查处整改到位。

      乌拉特前旗政府表态,要借此次督查之势,立即行动,不等、不靠、不拖,按照要求的标准和时限,全力以赴完成整改工作。将通过加大财政投入,争取国家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PPP模式吸引社会参与等方式,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保护青山绿水。投资1.4亿元对公沙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对历史形成的无主地质环境破坏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苏木镇、农牧场组织实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环保、防汛办、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技术指导,帮助无主地质环境破坏区所在地的苏木镇、农牧场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旗政府负责落实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环保、防汛办、国土、经信、供电、公安、草原、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力争在8月中旬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乌拉山林区及周边区域地质环境破坏区,当地苏木镇政府要实施有效的恢复治理措施,将无序堆放的固体废弃物清理,保障汛期行洪安全,防汛办、环保、国土资源局积极配合做好技术指导,9月底前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使破坏区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景观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与各苏木镇、农牧场、旗直各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对继续从事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应加强矿山火工材料的管理,对非法采矿的工头、组织者以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进行立案查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在期矿山企业及尾矿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督促在期矿山企业及尾矿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经信部门发现有证煤矿存在超层越界违法开采行为的,及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经信、供电部门应严把矿山的电力供应关,严禁给无证企业供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无照无证加工、经营、销售来源不明矿产品加大查处力度;林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占用林地的监管,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查处力度;草原管理部门应加强占用草牧场的监管,加大对非法占用草牧场行为的查处力度;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砖窑、矿山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环保、水利管理部门应严肃查处无证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参与矿产开发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举报经查证属实,可获得现金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刘磊)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杨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