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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内蒙古这六类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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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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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部门信息核查”的方式受理。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获取。

      (二)受理审核。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要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认定申请,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公示。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3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加盖印章后汇总上报旗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确认。旗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批准时间。复审未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管理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必要方式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状态进行核实。主要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内部系统信息比对,与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运管等部门共享方式核查。通过上述途径无法核实的,可采取个人承诺和工作人员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二)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年定期到申请认定的苏木乡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身份审验。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视为自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具体审验时间由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三)苏木乡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线上信息比对、线下调查走访,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对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终止就业援助。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四)对已经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五)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记录,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依法追缴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并对失信行为上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进行失信程度认定,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监督管理

      (一)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社区、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二)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按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享受到政策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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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日报    编辑:田惠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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