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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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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1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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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 19 名委员, 2020 年召开 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总结和2020年度管理工作要点的报告》 2.《202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预算及分配方案》 3.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归集、提取、贷款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准处级事业单位,设 6 个科, 7 个管理部, 0 个分中心。从业人员 88 人,其中,在编 44 人,非在编 35 人,其他(劳务派遣)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2020  年,新开户单位  113  家,净增单位  -75  家;新开户职工  0.87  万人,净增职工  0.01  万人;实缴单位  2392  家,实缴职工  14.58  万人,缴存额  20.94  亿元(包括年度结息1.15亿元),分别同比下降  3.04  %、增长  0.03  %、增长  2.65  %。  2020  年末,缴存总额 181.4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3.05  %;缴存余额  84.63  亿元,同比增长  9.4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  4  家。
      (二)提取:  2020  年,  4.15  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  13.65  亿元,同比增长 1.82 %;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  65.21  %,比上年减少  0.54  个百分点。  2020  年末,提取总额  96.76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6.43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50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不按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区分的城市填写)。
      2020  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32 万笔 11.05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 29.26 %、 25.95 %。其中,  临河管理部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22 万笔 8.54 亿元,  五原管理部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2 万笔 0.55 亿元,  前旗管理部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2 万笔 0.57 亿元,  中旗管理部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 0.32 亿元,  后旗管理部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 0.15 亿元,  杭后管理部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3 万笔 0.73 亿元,  磴口管理部  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01 万笔 0.19 亿元。
      2020  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10.21  亿元。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及综合服务平台系统上线后,回收个人住房贷款不分旗县管理部,全部由市中心统一核算。
      2020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8.24 万笔 148.44  亿元,贷款余额  66.74  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  4.01  %、  8.04  %、  1.28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78.86  %,比上年末减少N  6.34  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4 家。
      2.异地贷款: 2020 年,发放异地贷款 180 笔  8249.9  万元。  2020  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  51854.9  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41637.63  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  2020  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笔  0  万元,当年贴息额 0 万元。 2020 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笔 0 万元,累计贴息  0  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  2020  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0 亿元,回收项目贷款 0 亿元。    2020 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 0 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 亿元。
      (四)购买国债:  2020  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 0 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 0 亿元。  2020  年末,国债余额 0 亿元。
      (五)资金存储:  2020  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17.26  亿元。其中,活期  0.01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15.2  亿元,1年以上定期  0  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2.05  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2020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  78.86  %,比上年末减少  6.34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2020  年,业务收入  24648.87  万元,同比增长  6.45  %。其中,存款利息  2328.01  万元,增值收益利息  1002.96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21307.34  万元,国债利息收入  0  万元,其他(个人贷款逾期罚息收入)  10.56  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20  年,业务支出  12484.32  万元,同比增长  10.84  %。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12404.3 万元,归集手续费  0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80  万元,其他(购买支票费用) 0.02 万元。
      (三)增值收益:  2020  年,增值收益  12164.54  万元,同比增长  2.29  %。其中,增值收益率  1.49  %,比上年减少  0.11  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2020  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7298.72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875  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990.82  万元。
      2020  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 875 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3990.82  万元。全部由市中心统一上缴财政国库。 
      2020  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55813.59  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28363.83 万元。全市实行统一核算,全部由市中心上交。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20  年,管理费用支出  844.06  万元,同比增长  5.74  %。其中,人员经费  205.25  万元,公用经费  254.63  万元,专项经费  384.18  万元(包括房屋构建费、12329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运维费及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2020  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27.89  万元,逾期率  0.2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55813.59  万元。  2020  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  2020  年末,逾期项目贷款 0 万元,逾期率 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0  万元。  2020  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50.81  %,国有企业占  10.41  %,城镇集体企业占  14.04  %,外商投资企业占 0.22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13.22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5 %,灵活就业人员占  10.8  %,其他占  0  %;中、低收入占  99.69  %,高收入占  0.31  %。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27.59  %,国有企业占 4.72 %,城镇集体企业占  19.96  %,外商投资企业占 0.38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  43.41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  0.63  %,灵活就业人员占  3.31  %,其他占  0  %;中、低收入占  99.86  %,高收入占  0.14  %。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32.3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  32.78  %,租赁住房占  0.65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  0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  26.0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  3.42  %,出境定居占  0  %,其他占  4.77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9.18  %,高收入占  0.82  %。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2020  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39.7  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  32.07  %,比上年末减少  2.83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24446.3  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8.61  %,90-144(含)平方米占  76.95  %,144平方米以上占  14.44  %。购买新房占  77.81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  0  %),购买二手房占  22.19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0  %(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  0  %),其他占  0  %。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65.79  %,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  34.18  %,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  0.03  %。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  20.4  %,30岁-40岁(含)占  38.46  %,40岁-50岁(含)占  28.84  %,50岁以上占  12.3  %;首次申请贷款占  83.29  %,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  16.71  %;中、低收入占  99.59  %,高收入占  0.41  %。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本段仅项目贷款余额不为0的城市填写):  2020  年末,累计试点项目 0 个,贷款额度  0  亿元,建筑面积  0  万平方米,可解决    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0  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
      2020  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95.66  %,比上年减少  25.58  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1、归集业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下发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市共有31家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缓缴职工6896人,缓缴金额376.72万元。在贯彻落实政策方面,一是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过程中,企业存在因复工复产、工作人员未到位等情形,我们采取了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并开通了企业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可以邮寄材料或发送资料照片无需到中心办理等绿色通道;二是采取了要求各缴存单位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补缴方案的衔接措施。
      截至年底,所有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行阶段性缓缴的企业,已全部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了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通过政策的全面贯彻运行,不仅维护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缴存单位在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能按时足额缴存当月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方便高效的缓解了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困难。
      2、贷款业务:一是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等在2019年12月31日前签定的,按2019年的贷款政策申请办理,办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截止时间内未办理的按2020年的贷款政策执行。二是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等在2020年1月1日后签订办理的,严格按2020年的贷款业务规范调整政策申请办理。
      (二)无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无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2020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据此,2020年度全市单位和个人月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为18970元,单位和职工月最高缴存额为2276元。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分别为12%,企业最低缴存基数为2000元。缴存政策无调整情况。
      2、2020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一是将由职工符合购建房提取条件的,可以提取配偶、双方父母及其子女(同户籍)的住房公积金。拟规范调整为:职工为未成年子女(同户籍)购建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再支持父母与成年子女购房互提公积金业务。二是取消缴存职工购买“公寓式住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三是取消重大疾病、大修基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四是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夫妻双方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变更产权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五是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有自住住房及购房或偿还非同一套住房贷款有两次提取记录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六是缴存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户籍)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及已有过两次购房提取记录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3、2020年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限额、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职工为50万元、个体缴存户为30万元。
      贷款业务:一是将缴存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同户籍)可以办理住房贷款政策。拟规范调整为: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户籍)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停止办理“公寓式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三是调整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首付款比例;期房不的低于20%、二手房不的低于30%。拟规范调整为:首付款比例期房不得低于30%、二手房不得低于40%。四是将贷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因缴存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借款利率上调至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4、当年无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5、当年无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四)当年无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五)、当年无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1、2020年11月3日,由燕山大学住房公积金研究中心根据201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信息披露的数据,发布了2019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发展评价报告,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全国333个公积金中心中排名第45名、88.15分,全国城市和地区平均分为78.54分;也是内蒙古自治区内唯一排名进入全国城市和地区住房公积金综合发展50强的中心。
      2、2020年12月23日,以优秀等级通过国家住建部组成专家组对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平台的检查验收。
      (七)当年无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八)当年无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九)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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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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