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12月29日正式印发,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推进全市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工作,促进水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目标
为调动和激发各旗县区政府、水务合作社、用水户节水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各旗县区政府、水务合作社、用水户给予资金奖励而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
2.《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内财农规〔2019〕10号)
3.《关于打好农业深度节水控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攻坚战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巴党发〔2022〕17号)
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执行有关期限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境内引黄灌溉区(含井黄双灌)开展的农业深度节水控水奖励工作。
2.执行有关期限
自2023水文调度年执行,执行3个水文调度年后进行修订完善。
(二)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奖励对象:各旗县区政府、水务合作社、用水户
2.奖励条件:各旗县区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完成年度粮食种植任务且灌溉用水不超水文调度年内用水指标的给予奖励。
3.奖励标准:
(1)给予符合奖励条件的旗县区200万元奖励;
(2)按照旗县区引黄灌溉面积给予每亩3元的奖励。
(3)有节余水量的水务合作社和用水户给予3倍国管基础水价奖励。
4.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每年7月份,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灌域分中心核实所在区域内节水情况,确定本区域节水奖励范围。实现节水的水务合作社向属地苏木乡镇政府提出奖励申请(自行安装用水计量设备的用水户单列),苏木乡镇政府审核并经旗县区政府复核公示后确认节水量和奖励对象;由旗县区政府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5.奖励资金拨付
旗县区政府、水务合作社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旗县区财政,用水户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用水户。
6.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旗县区奖励资金可用于旗县区域内节水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计量设备安装、节水宣传、渠道清淤、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苏木乡镇(农牧场)节水工作经费补充,水务合作社聘用的“包浇组”“一把锹”人员工资补充等。
五、惠民利民举措
开展深度节水控水工作是为了解决河套灌区用水供需矛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同时配套实行节水奖励办法能有效减轻农民农业用水负担,也能鼓励农业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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