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于2020年4月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共分为六章三十八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给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和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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