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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 发布机构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巴政办发〔 2026 〕16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9-0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着力提升全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奋勇拼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我市体育健儿在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运动会”)等重大赛事中争创佳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成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我市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获得比赛名次和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在训练备战、赛事保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奖励
(一)竞技体育项目奖励
1.凡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6万元的奖励。除前三名外,每得1分奖励200元。
2.凡列入自治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集体、团体项目,运动员奖励参照个人项目相应名次奖励标准执行。足球(11人制)、篮球(5人制)、排球(6人制)、曲棍球(11人制)、橄榄球、冰球等项目,团队奖励总额按参赛人数对应个人项目名次奖励标准的40%累加核算,运动员奖金以赛场贡献率为依据,由队内协商确定分配方案。
3.个人项目教练员奖励按其训练获奖运动员奖励金额的100%给予奖励。集体和团体项目教练员奖励与个人项目奖励标准相同。
4.运动员、教练员在自治区运动会周期内输送至自治区优秀运动队,并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所获成绩计入自治区运动会输送盟市奖牌和总分内(按照最好成绩计入,不累计),奖励金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金额给予奖励。
5.教练员(组)奖励分配涉及多名教练员的,在同一备战周期内,根据教练员执教时间、服务保障时长及实际贡献等有序划分主次,由教练员(组)内部协商确定分配方案。
(二)群众体育项目奖励
1.凡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0.4万元的奖励。
2.凡获得团体和集体项目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6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根据参赛人数平均发放。
第四条 对在备战和参加自治区运动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及个人,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工作任务体量、履职成效及实际贡献程度,由市政府授予“巴彦淖尔市参加第*届自治区运动会贡献奖、突出贡献奖、特别贡献奖”等,并给予相应物质奖励。奖励经费总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五条 自治区运动会结束后,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具体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不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由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按“三重一大”事项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以上奖金均指税前。
第六条 参加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获奖教练员按照所获奖牌对应运动员奖励标准的20%执行。参加自治区残疾人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赛事项目设置、参赛资格、名次录取、计分办法、成绩认定等事项,均按照当届自治区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如当届竞赛规程总则发生调整,本办法中对应条款的执行标准同步对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3日印发的《巴彦淖尔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巴政办发〔2021〕1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