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巴政发〔2026〕7号
成文日期 2026-06-26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03 09:25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存 打印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26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决策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内蒙古自治区“英才兴蒙”工程要求及“十五五”发展规划,为巴彦淖尔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执行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围绕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和市委建设“五高五区”、“三个走在前列”目标定位,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刚性引才与柔性引智相结合的原则,形成政府引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市场配置的多元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第四条 我市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科研项目、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内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正在承担或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中同类人才标准落实相应的激励保障待遇。市本级支持的科研经费等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人才引进范围

第五条 引进人才范围包括按照《巴彦淖尔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划分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章 人才引进方式

第六条 以推动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为重点,聚焦生物医药、新材料、装备制造、新型化工冶金、现代农牧、水利科技创新、林草生态、清洁能源、医疗卫生、教育等重点领域,采取“揭榜挂帅”、“项目引才”、“柔性引才”等方式,引进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编制发布年度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通过校园招聘、专场招聘、“一站式”引进等方式,定向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备案条件的,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列编注册手续,实行容缺受理、即收即办;刚性引进其他急需紧缺人才,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实施细则》(巴政办发〔2026〕9号)有关要求办理列编注册手续。全市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政策实行市级统筹制定。

第八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回巴来巴”计划,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经开区)对毕业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域内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无自有住房并租房居住的,可给予最长3年的租房补贴: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材料,博士研究生每月不超过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不超过800元、本科生每月不超过500元、专科生(高职)每月不超过300元。在市域内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毕业5年内首次在市域内购房的,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6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本科生2万元、专科生(高职)1万元。租房补贴及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租住房、购房所在旗县区(开发区)给予保障。

第四章 人才激励

第九条 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项目),在入选国家级、自治区人才工程基础上,通过“河套英才”工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予以择优支持,推动科研成果本土转化。各领域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期间,成功入选国家、自治区级人才工程的,分别给予个人3万元、1万元经费支持。支持我市各类创新主体在外地设立科技创新平台、科创飞地,其全职聘用人员在我市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的,在申报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享受市内同等政策待遇。

第十条 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激励体系,鼓励企业对核心人才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事业单位刚性引进培育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工作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绩效工资总量可在核定绩效工资时单列,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且不计入总量基数,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应约定工作总体目标、具有相应水平的科研教学任务、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绩效考评等内容,聘任期内不得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聘期内薪酬参考标准为:一类高层次人才不低于300万元/年,二至四类50万元至300万元/年,五至六类15万至50万元/年。

第十二条 市内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主要成员,从事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相关科学研究,并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省、直辖市)级立项的项目,在项目进行期间,经有关部门评估论证后,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工作经费支持,支持经费用于项目研究、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或支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

(一)第一、二类人才20万元。

(二)第三、四类人才15万元。

(三)第五、六类人才1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帮助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猎头公司、中介机构等,综合考虑其引进人才的层次与数量,经有关部门评估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推进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和科技小院建设,吸引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知名高校博士进站工作。对自治区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经费支持,对自治区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级认定的博士科研工作站和科技小院,经项目评审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深化“河套英才”工程,每两年评选不超过15名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10个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别给予个人3万元、团队10万元资金支持。对完成预期目标、取得重大研究成果或发展潜力较大的个人、团队,择优给予滚动扶持。每两年评选不超过10名青年拔尖人才、10名乡村振兴人才、5个乡村振兴人才团队,分别给予个人2万元、团队10万元资金支持,助力人才梯队建设和乡村振兴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实施“河套工匠”培养和“技能强企”计划,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重点建设农牧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实训载体。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力度,对经认定并正常运行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自治区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并正常运行的国家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开展“河套工匠”培育工作,原则上每年培育10名,培育周期一年,期间给予每名培育对象3万元专项扶持经费。每两年举办全市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七条 支持人才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对牵头建设并获批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牵头建设并获批自治区各类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重点支持教育、卫健、农牧等领域加强人才队伍培养,给予牵头单位10万元至2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培育壮大“河套名医名师”及“河套新农人”队伍,主要开展人才培训、学术交流、研修进修等活动。

第十九条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人才”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本行业、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体责任。鼓励支持各地各部门加强行业领域本土人才培育,明确本土人才发展目标、培养计划、政策举措,并给予项目、经费等支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

第二十条 推动创建创设各级人才主题沙龙,为各领域专家人才互动交流、建言献策、资源共享、技术合作等搭建平台,最大化发挥专家人才作用,着力构筑“智慧、多元、进步、创新”的人才环境。

第六章 人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支持引进人才申请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引进人才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同时引进科研团队,实行项目负责制,享有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高层次人才在岗位聘用期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为其配备科研助理,通过传帮带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任职条件、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根据工作需要,博士研究生可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硕士研究生可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任至更高职务层次领导岗位。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作为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选拔德才兼备、拔尖优秀人才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引进人才到旗县区以及苏木乡镇等基层一线进行挂职锻炼。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成果、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本土人才,以及引进的六类以上优秀人才,可通过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足的,可申请特设岗位聘用。三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正高级岗位受聘年限和所在单位岗位设置数量限制,破格向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国家政策规定适当延迟退休。六类以上优秀人才引进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按不低于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按人才引进协议或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等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人才引进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特点,制定科学分类评价标准,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将科研成果、技术发明、项目业绩、服务贡献等作为核心评价内容。对科研人才突出创新成果和转化效益评价,对技能人才突出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评价,对乡村振兴人才突出实践能力和带动成效评价。建立以同行评价、用户评价、市场评价为主体的多元评价机制,吸纳行业专家、企业负责人、服务对象等参与人才评价。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刚性引进的一至六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等事宜按自治区政策执行。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通过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的六类及以上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住房补贴:一、二类人才不超过50万元,三、四类人才不超过30万元,五、六类人才不超过10万元;刚性引进其他一至六类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且未入住人才公寓的,给予1万元/年、最长3年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和服务制度,用人单位每年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八条 构建“河套人才码”一码通服务体系,推行数字化人才服务,打造城市人才服务专属标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为一至六类人才发放人才码,在医疗保健、文化旅游、文体娱乐、交通出行、专家学术休假等方面分类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的人才引领和科技创新驱动工程专项经费。各旗县区要安排专项经费,承担人才引进和培养所需资金。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引进和培养人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补。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监督管理使用好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有关人才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