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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优惠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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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0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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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本文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对本文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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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12345热线智能知识库(内蒙古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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