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7〕6号)精神和《自治区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持续简政放权。对于国务院、自治区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二)推进清单标准化建设。结合机构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依法对各级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基础清单。
(三)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各项重点任务。
(四)完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滚动梳理和动态调整。依法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
(五)强化平台协作,推进信用监管。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落实好“多证合一”改革,深入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改革。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示抽查结果、处理结果,推进信用监管。
(六)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2019年底完成社会组织法人资源信息库建设项目。强化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加强公共法律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窗口化”“专业化”“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
(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三线一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继续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八)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遵循立法规律,科学合理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切实增强规章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
(九)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立法。
(十)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完善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政府立法机制。拓展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建立征求意见平台。
(十一)加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对市本级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信息化建设,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电子报备数据联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好涉及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并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
(十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选择1-2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后评估。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深化市场监管、农牧业、交通运输、文化市场、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査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裁量标准,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防止随意执法。
(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进行政执法等大数据库的应用系统开发,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数据支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十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合理界定责任追究管辖范围,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违规违纪案件的责任提起、案件移交、结果反馈、案件通报等制度。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培训常态化管理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评制度。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十九)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人大常委会年内听取1次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随机抽取2个以上政府部门进行专项询问或质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有关委员会和政协委员参与讨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事项,认真研究办理所提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协有关委员会年内随机抽取2个以上重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估。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二十)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引导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及新媒体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相关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运用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网络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监督规程,规范群众义务监督工作。
(二十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深入推进“五公开”,围绕中心工作,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注关切。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以公开稳预期、促落实、优服务、强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二十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城市建设管理、交通运输、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与公共安全和民生关系密切的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依法惩治执法腐败行为。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动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行政复议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十四)提高仲裁公信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精神,切实规范仲裁行为,维护仲裁发展秩序。加快成立我市仲裁委员会,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十五)加强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规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加快成立市人民调解中心,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访调对接、诉调对接、公调对接落实。
(二十六)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七)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落实《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三年规划(2017-2019年)》,每年各级要至少组织100名领导干部进入法治教育培训课堂,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
(二十八)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建立并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査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公务员管理办法。
(二十九)注重通过法治实践强化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开展法治宣传志愿者普法活动,组织法治宣传志愿者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法治理念、宪法法律、经典案例等,促进全民主动学法、准确用法。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本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具体落实措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三十一)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任务落实不到位或者违法行政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三十二)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选树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政府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