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年4月25日在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复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自治区检察院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以“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为总要求,以“稳进、落实、提升”为总基调,坚持“规范立院”不动摇,狠抓办案、严抓规范、深抓管理,全力保障祖国北疆安宁、社会稳定,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发展,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我市实现“塞上江南、绿色崛起”奋斗目标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紧紧围绕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以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为目标,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313件,同比上升3.03%。其中,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74人,同比下降12.84%;提起公诉2079人,同比上升20.45%。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类犯罪,批准逮捕80人,提起公诉548人。严惩侵犯公民生命、财产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等重大刑事犯罪38人、提起公诉77人;批准逮捕故意伤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69人、提起公诉299人;批准逮捕盗窃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218人、提起公诉360人;批准逮捕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157人、提起公诉400人。
全力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准逮捕涉黑涉恶刑事犯罪嫌疑人28人、提起公诉119人,提前介入侦查11件次。办理了“5.08”重大涉黑案等一批在全区有影响的案件。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方针,侦查机关以涉黑涉恶性质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审查,检察机关不予认定13件;未以涉黑涉恶性质移送,经审查,依法认定涉黑涉恶性质3件。强化线索摸排和评估,受理涉黑涉恶线索52件,对五年来已审结的1047件重点案件和查否的案件线索开展“回头看”。把“打伞破网”作为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起诉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2人,发现并向纪委监委移送涉嫌“保护伞”线索49条。加大“打财断血”力度,就办案中发现遗漏侦查涉案财物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查涉案财物建议96条。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在办理高某等人涉恶案件中,就查封冻结扣押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引导侦查,建议侦查机关查封房产37套,扣押、冻结财产225万余元。针对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项列明清单,全部整改完毕。紧盯重点领域综合治理,就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3份。
努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邀请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27件、帮助化解各类案件25件。选取有代表性、社会关注度高的刑事申诉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与,公开审查案件7件,全部实现息诉息访。严格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3件,发放国家赔偿金35.5万元。推进法治建设,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以法律文书说理、以案释法、“检察官微普法”、组建检察官法治宣讲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等为抓手,全年开展集中法治宣传、法治宣讲和法治教育210余次。
二、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努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责,依法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031份。
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案156人,起诉传销罪案8人。围绕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将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为50名申请人(其中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 5 人),发放司法救助金89万余元。围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罪案173人,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立案272件。继续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监督立案4件。积极参与我市重点生态领域治理行动,乌拉特前旗检察院在乌梁素海设立生态检察工作室,助力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起诉扰乱市场秩序的罪案27人。对涉民营企业家被羁押的案件,做到每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乌拉特前旗检察院依法对4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该案被高检院评为全国精品案件。组织开展以“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努力推动服务民营企业的措施更有针对性。
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对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决定逮捕14人,提起公诉29人,提前介入监委调查案件5件。办理了杨阿麟、于文涛、赵春涛、特力更等一批在全区有影响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自行侦查公安人员涉嫌职务犯罪6人。加强与市纪委监委的协调配合,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和违纪违法线索通报移送工作的办法》、《关于问题线索管辖事宜的暂行办法》等文件。
三、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确保检察工作反映民意、维护民利
围绕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立足检察职能,尽心尽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着力保障食药品安全。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危害食药品安全的罪案12人。持续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立案4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7件。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已立案39件,发出检察建议39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
做好特殊群体司法保护工作。紧盯“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195家幼儿园、中小学、培训班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36个,制发检察建议9份,并与市教育局联合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已督促整改问题36个。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44人、提起公诉69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注重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全过程,对14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开展临界教育。对未成年被害人积极适用司法救助制度,向12名未成年受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3.5万元。市院创设“鸿雁未检”工作团队,基层院均组建未检办案专业团队。成立法治宣讲团,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77场、检察开放日活动6次,发放宣传资料1.7万份,覆盖66所学校和3万余名师生、家长。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犯罪,起诉强奸等罪案73人,一名干警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畅通人民群众反映诉求渠道。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工作制度,做到群众来信来访件件有回复。该制度执行以来,接收群众来信186件,答复率达到了100%。升级改造12309检察服务中心,畅通“信、访、网、电”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实行专人接待来信来访,全年受理来信来访案件692件次,远程视频接访41件,均依照规定及时分流转办和答复。
四、聚焦主责主业,积极构建新时代法律监督新格局
以“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为目标,努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强化刑事检察监督。监督立案29件、监督撤案24件;追加逮捕9人、追加起诉158人。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13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29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5人。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68件次。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6件,法院已改判或发回重审6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249件,针对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场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72件。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建议对在押的132名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持续开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财产刑执行等专项检察活动。积极落实向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派驻检察室工作,全市7个基层院全面完成派驻。认真落实国家主席特赦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加强与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监督,经审查,对19名正在服刑的9类罪犯向法院提出同意特赦检察意见书。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48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提请和提出抗诉5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临河区检察院办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临河区法院对21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启动了再审程序。加强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受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61件,提出检察建议44件;受理执行监督案件133件,提出检察建议116件。针对民事非诉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性不规范情形,发出检察建议25件,法院全部采纳。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提出抗诉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件。
拓展行政检察监督。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件228件。其中,受理裁判结果监督案件33件,提请抗诉1件;提出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8件,已采纳13件;提出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5件,法院全部采纳。依法办理对行政机关不当履职监督案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157件,已全部采纳。部署开展进一步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向法院和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2件,已采纳44件。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受理公益诉讼线索564件,立案36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25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7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件。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收集线索149件,立案12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2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通过办案,督促相关部门清理污染水域面积8余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14余公里,整改拆除违法建筑7600余平方米。五原县检察院办理的宏盛平原水库岸线污染案,入选2019年内蒙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办理了我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近37万元。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集中对2018年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开展检查审视,评查出两级院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9个,已全部整改。
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创新中激发检察工作活力
紧紧依靠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装修”,着力破解工作的难题,能力和水平有了进一步提升。
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完成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改革后,市院业务部门占比为65%。完成第二批员额检察官选任和聘用制书记员录用工作,两级院新入额检察官19名、考录书记员74名。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完成新入额检察官等级确定和晋升工作。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落实好检察官主导责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697人,在已判决案件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313人,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进一步修复社会关系。
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后检察人员绩效管理考核体系建设,自主研发的绩效考核管理智能系统应用效果明显,被自治区检察院肯定。坚持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两级院领导办理各类案件1172件。坚持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共列席审委会18次。加强对员额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入额领导干部办案通报和监督机制。创新案件流程监控模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跟踪监控与预判。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完成对74件案件的日常评查工作。
六、坚持严管厚爱,着力打造“四个铁一般”检察队伍
始终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不断推动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
强化政治引领。把党的政治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学习党章,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党组书记讲党课、党组成员在所在党支部讲党课、普通党员讲“微党课”、邀请市委党校老师开展专题讲座、组织干警参观红色教育场所等活动,教育和引导全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认真开好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结合自治区检察院对我院党组的专项巡视,深入检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现15个方面30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后机关党委和党支部改选工作,党组书记担任机关党委书记,改造和新建多功能党建活动阵地3个,党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加强能力建设。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市院选任、调整科级干部17人,调整后40岁以下科级干部达12人。分级分类组织或参加各类教育培训,开展公诉人出庭实训评议等教育培训活动8次,覆盖检察干警500余人次。推进人才智力交流合作,接收浙江省1名检察干部在市检察院挂职交流,选派1名干部到上海市检察机关挂职交流。在全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业务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有3干警分获业务标兵或业务能手称号。全市检察机关有14个集体、37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受理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线索14件,初核10件,函询4件。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已办结案件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深化系统内巡视巡察,接受自治区检察院对市检察院党组的专项巡视,对临河区检察院党组进行巡察。组织开展整治“四官”问题净化机关政治生态行动、政法队伍纪律作风专项整治活动和“警示教育月”活动。聚焦司法作风问题,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一个办法”,建立“月报告”制度,全面加强对领导干部、检察人员干预、过问、插手案件的记录报告工作,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强化检务督察工作,对发现的不规范问题点名道姓通报,促进队伍建设走向“严、紧、硬”。
抓好基层基础建设。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基本完成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复测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档案数字化、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及公益诉讼大数据平台建设。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举办全市检察机关首届文化体育艺术节。磴口县检察院新建办公办案大楼投入使用。杭锦后旗检察院党支部被授予“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临河区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联合授予“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年来,我们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各类检察活动195人次,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7件,向社会公开程序性信息2676条、重要案件信息129条、法律文书1374份,努力做到“阳光司法”。
各位代表,全市检察工作取得的点滴进步,都是市委和上级检察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公安、法院的配合与制约,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我谨代表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各位代表,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一是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增强;二是检察工作发展格局存在不平衡、不协调的情况,民事和行政检察业务不强、公益诉讼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的短板未得到全面补齐;三是法律监督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检察建议规范化及推进刚性落实上仍显不足;四是队伍建设上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院超编混编现象比较严重,高素质人才短缺、检察人员断档、招人难的问题还未得到彻底解决。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要求,坚持“规范立院”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检察院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我市实现“塞上江南、绿色崛起”的奋斗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强化政治引领,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作为最高原则,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政治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观大势、谋全局、抓大事,凝心聚力,担当作为。持续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进主题教育制度化。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组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努力把党建优势转化为检察队伍建设的质量优势。
二是找准着力点,努力把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握社会治理中发现的新形势新问题,严密防范、坚决打击敌对势力各种分裂、渗透、颠覆、恐怖活动,坚持不懈打击和惩治侵犯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成绩。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做到该纠正的纠正、该监督的监督、该解释的解释、该赔偿的赔偿、该救助的救助,积极化解各类涉检涉诉矛盾纠纷。
三是强化司法保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三大攻坚战”、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精准对接司法需求,健全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主动提供更优法治环境。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涉及公益领域“三检合一”办案模式效能,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针对人民群众对司法新需求、新期待,强化民生导向,加强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天赋河套”的品牌建设保驾护航,促进形成激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四是持续聚焦主责主业,努力推动“四大检察”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聚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做到依法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深化刑事检察工作,持续推进落实“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补齐短板。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努力尝试办理问题突出的“等”外领域案件,努力提供更优检察产品。
五是以“四化”建设为方向,着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以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为标准,坚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无病预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对于踩“红线”、越“底线”、碰“高压线”的,绝不姑息,一律严肃查处。同时,注意做到爱护、激励检察人员担当作为,保障好依法履职的各项权益。持续落实好已部署的改革任务,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决防止司法腐败。针对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问题,以实战、实用、实效为导向,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快推进信息化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推进智慧检察建设。
各位代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初心如磐,使命在肩。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将检察工作积极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之中,融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不断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发展进步,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附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解释
(仅供参考)
1.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2.杨阿麟、于文涛、赵春涛、特力更:杨阿麟,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副书记、理事长,因涉嫌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提起公诉。于文涛,赤峰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因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赵春涛,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因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特力更,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因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3.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提出了“四个最严”抓食品安全,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2019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2020年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基本相适应,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工作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区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5.“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因这是最高检首次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也是最高检首次发出的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检察建议书,编号为一号,故称“一号检察建议”。
6.临界预防:临界预防,全称未成年人临界行为预防,是指对参与犯罪,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未成年人,适用一系列刑罚替代措施,开展帮教预防等工作,以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并预防犯罪的目的。
7.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行政非诉执行”是行政执行的一种,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既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这类情况,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和行政执行监督工作,回应社会公众对“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关切,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8年2月8日高检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
8.“三检合一”办案模式:按照相关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具有部分公益诉讼领域案件的刑事检察职权,为整合办案资源力量,采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四项职能在同一办案组织内履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由同一办案组织审查负责的“三检合一”办案模式。采取“三检合一”办案模式的范围为:污染环境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领域可能提起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
9.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开启了内设机构改革工作。此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一次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系统性,就是把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进行整体布局调整,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整体性,就是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都要统筹考虑。重构性,不仅是捕诉分开、控申分开,而且对一些随着时代的发展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已不那么突出的进行重新调整、重塑。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的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的目的。
11.“三个规定一个办法”:“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一个办法”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三个规定一个办法”对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