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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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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11-1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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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11 4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三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四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批准、 备案与公布

     

      第七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 实施、 评估与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的科学和动态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以及《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 各级地震部门、 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批准、 备案、 公布、 练、 实施、 评估、 修订以及动态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应考虑地震事件对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的严重性、 地震次生灾害种类的复杂性和关联性, 应急处置难和社会影响大等地震灾害特点。

      第四条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循政府领导、 地震部门专业指导、 属地为主、 分级分部门负责、 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 各相关部门、 各重要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应按照《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 规定的应急职责,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遵循前期研究、 文本起草、征求意见、 专家论证、 批准和发布工作程序。

    第二章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六条 按照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条块结合、 结构完整”‍的原则,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纵向涉及市、 旗(县、 区)、乡(镇、 苏木) 政府, 横向涵盖由地震事件引发而承担地震监测与震情速报、 人员紧急救助、 医疗卫生救援、 通信保障、 疏散安置、 交通运输保障、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构) 物抢险与安全鉴定、 粮食食品救灾物资供应、 社会治安保障、 防与特种救援、 次生灾害防御、 灾害损失评估、 应急资金保障、社会动员、 社会救助、 文物与档案应急保护、 应急宣传报道、 吁与接受外援等各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市地震应急预案分为五类, 包括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市、 旗县区、 镇苏木)、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一)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是在市委、 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 指挥、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地震应急行动的方案, 是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旗(县、 区) 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是旗(县、 区) 政府依据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旗( 县、 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应对地震事件的旗( 县、 区) 级专项应急预案。 在旗( 县、 区) 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 由旗(县、 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 指挥、 协调本行政区域相关应急资源和地震应急行动的方案, 是旗(县、 区) 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镇、 苏木) 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依据 市、 旗( 县、 区) 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制定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二)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是由市、 旗(县、 区) 相关委办局结合自 身地震灾害特点和部门地震应急职责, 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三)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是由本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合自 身地震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 重要企业和事业单位, 及学校、 医院、 大型商场、 影剧院、 饭店( 宾馆)、 交通枢纽场站等人口密集场所、 地震次生灾害源管理单位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四) 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是由各类经济功能管委会、 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 会、 村民委员 会等基层组织结合自 身实际,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五)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会展、 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而制定的地震安全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第八条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由市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旗(县、 区) 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等构成。 其中:

      (一) 市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旗(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 以及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二) 旗(县、 区) 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旗( 县、 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旗(县、 区) 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乡( 镇、 苏木) 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旗(县、 区) 级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第三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九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原则上包括总则、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信息报告与发布、 地震监测、 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应急保障措施、 宣传教育、 培训与演练、 附则、 附件。

      (一) 总则。 包括基本情况、 地震安全隐患分析、 地震事件分类与分级、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包括地震事件应对的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 信息报告与发布。 包括地震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 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 地震监测。 包括地震监测工作要求, 地震预警分级指标、 地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 地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 应急响应。 包括地震事件分级指标、 预案启动、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 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

      (六) 后期处置。 包括震后恢复重建和震害调查评估等。(七) 应急保障措施。 包括应急资金、 物资技术、 应急队伍、社会动员、 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 地震应急保障等。

      (八) 宣传教育、 培训与演练。 包括地震应急宣传教育、 训与演练的责任单位、 措施和要求等。

      (九) 附则。 包括名 词术语和预案管理要求等。(十) 附件。 包括地震应急工作流程图、 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 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四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巴彦淖尔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组织,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组织,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具体管理。 市地震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旗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督促和检查。 乡(镇、苏木) 应按市、 旗( 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负责本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应会同各旗县区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苏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编制、 修订和完善本部门、 本系统和行业、 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和具体负 人, 并为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 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编制、 修订和完善本部门、 本系统或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旗县区属地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其隶属关系, 在本级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具体负责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 修订、 培训、 演练和实施工作。

    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合法性。 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二) 针对性。 应结合自身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应急能力;

     

      (三) 科学性、 可操作性。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应齐全。

      ‍(四)衔接性。 应与上级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五) 行文规范性。 文字要简洁规范, 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 号) 和《巴彦淖尔市行政机关公文规范》 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 市地震局依据自 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市地震灾害特点, 具体负责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 论证。 应侧重明确组织指导机制、 风险评估、 应急处置措施、 救灾队伍建设、 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 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由各旗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依据市地震应急预案、 各旗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地震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起草、 论证, 应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 风险评估。 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重点规范旗县区层面应对行动, 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乡(镇、 苏木) 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依据市、旗(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体负责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起草、 论证, 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自救互救、 信息收集报告、 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 重点规范乡 (苏木)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九条 市相关部门 地震应急预案由市相关部门 组织制定, 依据自治区、 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部门地震灾害的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 论证,重点明确本部门应急响应职责、应急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资源布局、 不同级别地震突发事件的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体现具体响应行动,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市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由各企事业单位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整体预案、 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地震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体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起草、 论证、 重点明确本单位应急职责、 避险疏散、 紧急抢修、 隐患排查、 次生灾害监控、 信息报告等内容, 体现自 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特点,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由各旗县区地震部门依据自治区、 市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具体负责起草、论证,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所在辖区的相关部门、 基层单位和属地企业单位按照各自 地震应急职责,依据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各旗(县、 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 具体负责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论证,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期间, 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由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 谁负责的原则, 依据本市大型活动相关管理和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活动特点及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批准、 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 的批准, 应按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程序办理:

      (一) 市地震局将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初审。

      (二) 市地震局征求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

     

      (三) 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五人, 般应包括上级主管部门, 本学科领域相关法律专家, 旗( 县、 区)政府代表等相关人员。

      (四) 市地震局应就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市法制办意见。

      (五) 市地震局将市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核准。

      (六) 市地震局将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 上报时应附自治区地震局有关部门核准文件, 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 专家评审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 市地震局组织审查, 由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旗(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由旗( 县、 区) 府组织审查, 市地震局给予业务指导, 由旗(县、 区) 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旗( 县、 区) 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需报市地震局审查核准。 旗( 县、 区) 政府及旗( 县、 区)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辖区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由属地各级政府应急办、 地震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由属地各行业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由市委、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应急保障预案, 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办理。 由市直属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参照市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备案工作由各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单位负责,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在制定完成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内蒙古自 治区地震局备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旗县区地震应急预案和旗县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旗( 县、 区) 相关部门、 基层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旗(县、区) 地震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属地政府地震部门和行业主管的相关部门备案。 由市委、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由市直属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 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条 市地震局、 旗( 县、 区) 地震工作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应进行登记,并出具预案备案登记凭据。

      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 或出现与上级地震应急预案不衔接等情况的, 应当自接受备案申请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告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予以改正, 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 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 及时通过政府文件、 公报、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 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确需保密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企事业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也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 各旗县区地震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 实施、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市地震局和各旗县地震工作部门具体负 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社会宣传。

      第三十四条 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 对管理人员和应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确保预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或专项演练。 市地震局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和旗(县、 区) 重要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演练。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演习) 需在演练前十日之内, 将应急演练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 市地震局及相关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必要时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告知社会公众, 演练时应注意了解和收集公众的反应, 若发生因演练引发地震传闻时, 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市地震局、 相关市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平息地震传闻。

      第三十七条 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或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 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依据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开展抗震救灾。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 或者综合演练结束后, 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评估, 提出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结果作为修定地震应急预案和预案编写标准的科学依据。

      第三十九条 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 应当掌握地震应急工作信息, 运用科学方法、 对预案的执行情况、 预案的适用性、 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的科学性、 应急处置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岗位设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等进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1. 相关部门: 是指在《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 中规定承担地震应急职责的相关委办局和单位。

      2. 企事业单位: 是指学校、 医院、 大型商场、 影剧院、 饭店 宾馆)、 交通枢纽场站、 人口密集场所、 地震次生灾害源管理单位和生命线工程管理单位等。

      3. 基层单位: 是指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

      4. 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是指由市委、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 以及相关部委办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制定的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第四十一条 各旗( 县、 区)、 各部门和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定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3 11 6 日印发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11 4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三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四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批准、 备案与公布

     

      第七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 实施、 评估与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的科学和动态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以及《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 各级地震部门、 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批准、 备案、 公布、 练、 实施、 评估、 修订以及动态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应考虑地震事件对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的严重性、 地震次生灾害种类的复杂性和关联性, 应急处置难和社会影响大等地震灾害特点。

      第四条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循政府领导、 地震部门专业指导、 属地为主、 分级分部门负责、 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 各相关部门、 各重要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应按照《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 规定的应急职责,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遵循前期研究、 文本起草、征求意见、 专家论证、 批准和发布工作程序。

    第二章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六条 按照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条块结合、 结构完整”‍的原则,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纵向涉及市、 旗(县、 区)、乡(镇、 苏木) 政府, 横向涵盖由地震事件引发而承担地震监测与震情速报、 人员紧急救助、 医疗卫生救援、 通信保障、 疏散安置、 交通运输保障、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构) 物抢险与安全鉴定、 粮食食品救灾物资供应、 社会治安保障、 防与特种救援、 次生灾害防御、 灾害损失评估、 应急资金保障、社会动员、 社会救助、 文物与档案应急保护、 应急宣传报道、 吁与接受外援等各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市地震应急预案分为五类, 包括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市、 旗县区、 镇苏木)、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一)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是在市委、 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 指挥、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地震应急行动的方案, 是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旗(县、 区) 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是旗(县、 区) 政府依据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旗( 县、 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应对地震事件的旗( 县、 区) 级专项应急预案。 在旗( 县、 区) 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 由旗(县、 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 指挥、 协调本行政区域相关应急资源和地震应急行动的方案, 是旗(县、 区) 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镇、 苏木) 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依据 市、 旗( 县、 区) 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制定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二)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是由市、 旗(县、 区) 相关委办局结合自 身地震灾害特点和部门地震应急职责, 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三)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是由本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合自 身地震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 重要企业和事业单位, 及学校、 医院、 大型商场、 影剧院、 饭店( 宾馆)、 交通枢纽场站等人口密集场所、 地震次生灾害源管理单位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四) 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是由各类经济功能管委会、 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 会、 村民委员 会等基层组织结合自 身实际,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五)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会展、 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而制定的地震安全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第八条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由市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旗(县、 区) 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等构成。 其中:

      (一) 市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旗(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 以及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二) 旗(县、 区) 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旗( 县、 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旗(县、 区) 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乡( 镇、 苏木) 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旗(县、 区) 级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第三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九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原则上包括总则、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信息报告与发布、 地震监测、 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应急保障措施、 宣传教育、 培训与演练、 附则、 附件。

      (一) 总则。 包括基本情况、 地震安全隐患分析、 地震事件分类与分级、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包括地震事件应对的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 信息报告与发布。 包括地震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 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 地震监测。 包括地震监测工作要求, 地震预警分级指标、 地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 地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 应急响应。 包括地震事件分级指标、 预案启动、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 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

      (六) 后期处置。 包括震后恢复重建和震害调查评估等。(七) 应急保障措施。 包括应急资金、 物资技术、 应急队伍、社会动员、 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 地震应急保障等。

      (八) 宣传教育、 培训与演练。 包括地震应急宣传教育、 训与演练的责任单位、 措施和要求等。

      (九) 附则。 包括名 词术语和预案管理要求等。(十) 附件。 包括地震应急工作流程图、 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 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四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巴彦淖尔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组织,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组织,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具体管理。 市地震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旗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督促和检查。 乡(镇、苏木) 应按市、 旗( 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负责本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应会同各旗县区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苏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编制、 修订和完善本部门、 本系统和行业、 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和具体负 人, 并为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 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编制、 修订和完善本部门、 本系统或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旗县区属地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其隶属关系, 在本级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具体负责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 修订、 培训、 演练和实施工作。

    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合法性。 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二) 针对性。 应结合自身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应急能力;

     

      (三) 科学性、 可操作性。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应齐全。

      ‍(四)衔接性。 应与上级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五) 行文规范性。 文字要简洁规范, 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 号) 和《巴彦淖尔市行政机关公文规范》 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 市地震局依据自 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市地震灾害特点, 具体负责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 论证。 应侧重明确组织指导机制、 风险评估、 应急处置措施、 救灾队伍建设、 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 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由各旗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依据市地震应急预案、 各旗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地震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起草、 论证, 应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 风险评估。 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重点规范旗县区层面应对行动, 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乡(镇、 苏木) 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依据市、旗(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体负责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起草、 论证, 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自救互救、 信息收集报告、 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 重点规范乡 (苏木)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九条 市相关部门 地震应急预案由市相关部门 组织制定, 依据自治区、 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部门地震灾害的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 论证,重点明确本部门应急响应职责、应急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资源布局、 不同级别地震突发事件的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体现具体响应行动,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市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由各企事业单位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整体预案、 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地震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体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起草、 论证、 重点明确本单位应急职责、 避险疏散、 紧急抢修、 隐患排查、 次生灾害监控、 信息报告等内容, 体现自 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特点,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由各旗县区地震部门依据自治区、 市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具体负责起草、论证,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所在辖区的相关部门、 基层单位和属地企业单位按照各自 地震应急职责,依据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各旗(县、 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 具体负责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论证,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期间, 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由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 谁负责的原则, 依据本市大型活动相关管理和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活动特点及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批准、 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 的批准, 应按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程序办理:

      (一) 市地震局将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初审。

      (二) 市地震局征求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

     

      (三) 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五人, 般应包括上级主管部门, 本学科领域相关法律专家, 旗( 县、 区)政府代表等相关人员。

      (四) 市地震局应就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市法制办意见。

      (五) 市地震局将市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核准。

      (六) 市地震局将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 上报时应附自治区地震局有关部门核准文件, 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 专家评审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 市地震局组织审查, 由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旗(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由旗( 县、 区) 府组织审查, 市地震局给予业务指导, 由旗(县、 区) 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旗( 县、 区) 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需报市地震局审查核准。 旗( 县、 区) 政府及旗( 县、 区)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辖区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由属地各级政府应急办、 地震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由属地各行业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由市委、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应急保障预案, 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办理。 由市直属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参照市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备案工作由各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单位负责,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在制定完成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内蒙古自 治区地震局备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旗县区地震应急预案和旗县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旗( 县、 区) 相关部门、 基层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旗(县、区) 地震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属地政府地震部门和行业主管的相关部门备案。 由市委、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由市直属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 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条 市地震局、 旗( 县、 区) 地震工作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应进行登记,并出具预案备案登记凭据。

      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 或出现与上级地震应急预案不衔接等情况的, 应当自接受备案申请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告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予以改正, 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 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 及时通过政府文件、 公报、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 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确需保密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企事业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也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 各旗县区地震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 实施、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市地震局和各旗县地震工作部门具体负 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社会宣传。

      第三十四条 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 对管理人员和应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确保预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或专项演练。 市地震局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和旗(县、 区) 重要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演练。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演习) 需在演练前十日之内, 将应急演练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 市地震局及相关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必要时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告知社会公众, 演练时应注意了解和收集公众的反应, 若发生因演练引发地震传闻时, 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市地震局、 相关市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平息地震传闻。

      第三十七条 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或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 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依据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开展抗震救灾。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 或者综合演练结束后, 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评估, 提出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结果作为修定地震应急预案和预案编写标准的科学依据。

      第三十九条 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 应当掌握地震应急工作信息, 运用科学方法、 对预案的执行情况、 预案的适用性、 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的科学性、 应急处置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岗位设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等进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1. 相关部门: 是指在《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 中规定承担地震应急职责的相关委办局和单位。

      2. 企事业单位: 是指学校、 医院、 大型商场、 影剧院、 饭店 宾馆)、 交通枢纽场站、 人口密集场所、 地震次生灾害源管理单位和生命线工程管理单位等。

      3. 基层单位: 是指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

      4. 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是指由市委、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 以及相关部委办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制定的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第四十一条 各旗( 县、 区)、 各部门和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定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3 11 6 日印发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双河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11 4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三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四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批准、 备案与公布

     

      第七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 实施、 评估与修订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规范地震应急预案的科学和动态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以及《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 各级地震部门、 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批准、 备案、 公布、 练、 实施、 评估、 修订以及动态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应考虑地震事件对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的严重性、 地震次生灾害种类的复杂性和关联性, 应急处置难和社会影响大等地震灾害特点。

      第四条 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应遵循政府领导、 地震部门专业指导、 属地为主、 分级分部门负责、 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 各相关部门、 各重要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应按照《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 规定的应急职责,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时应当遵循前期研究、 文本起草、征求意见、 专家论证、 批准和发布工作程序。

    第二章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六条 按照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条块结合、 结构完整”‍的原则,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纵向涉及市、 旗(县、 区)、乡(镇、 苏木) 政府, 横向涵盖由地震事件引发而承担地震监测与震情速报、 人员紧急救助、 医疗卫生救援、 通信保障、 疏散安置、 交通运输保障、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构) 物抢险与安全鉴定、 粮食食品救灾物资供应、 社会治安保障、 防与特种救援、 次生灾害防御、 灾害损失评估、 应急资金保障、社会动员、 社会救助、 文物与档案应急保护、 应急宣传报道、 吁与接受外援等各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市地震应急预案分为五类, 包括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市、 旗县区、 镇苏木)、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 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一)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 是在市委、 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 指挥、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地震应急行动的方案, 是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旗(县、 区) 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是旗(县、 区) 政府依据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旗( 县、 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应对地震事件的旗( 县、 区) 级专项应急预案。 在旗( 县、 区) 党委、 政府的领导下, 由旗(县、 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 指挥、 协调本行政区域相关应急资源和地震应急行动的方案, 是旗(县、 区) 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镇、 苏木) 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依据 市、 旗( 县、 区) 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制定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二)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是由市、 旗(县、 区) 相关委办局结合自 身地震灾害特点和部门地震应急职责, 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三)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是由本市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合自 身地震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 重要企业和事业单位, 及学校、 医院、 大型商场、 影剧院、 饭店( 宾馆)、 交通枢纽场站等人口密集场所、 地震次生灾害源管理单位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管理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四) 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是由各类经济功能管委会、 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 会、 村民委员 会等基层组织结合自 身实际,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 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五)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会展、 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而制定的地震安全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第八条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由市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旗(县、 区) 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等构成。 其中:

      (一) 市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旗(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 以及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二) 旗(县、 区) 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旗( 县、 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 旗(县、 区) 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乡( 镇、 苏木) 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旗(县、 区) 级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第三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九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原则上包括总则、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信息报告与发布、 地震监测、 应急响应、 后期处置,应急保障措施、 宣传教育、 培训与演练、 附则、 附件。

      (一) 总则。 包括基本情况、 地震安全隐患分析、 地震事件分类与分级、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包括地震事件应对的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 信息报告与发布。 包括地震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 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 地震监测。 包括地震监测工作要求, 地震预警分级指标、 地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 地震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 应急响应。 包括地震事件分级指标、 预案启动、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 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

      (六) 后期处置。 包括震后恢复重建和震害调查评估等。(七) 应急保障措施。 包括应急资金、 物资技术、 应急队伍、社会动员、 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 地震应急保障等。

      (八) 宣传教育、 培训与演练。 包括地震应急宣传教育、 训与演练的责任单位、 措施和要求等。

      (九) 附则。 包括名 词术语和预案管理要求等。(十) 附件。 包括地震应急工作流程图、 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 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四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巴彦淖尔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组织,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本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组织,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具体管理。 市地震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旗县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 督促和检查。 乡(镇、苏木) 应按市、 旗( 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负责本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应会同各旗县区相关部门加强对乡镇(苏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编制、 修订和完善本部门、 本系统和行业、 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 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和具体负 人, 并为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各自 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编制、 修订和完善本部门、 本系统或行业的地震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旗县区属地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其隶属关系, 在本级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具体负责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制、 修订、 培训、 演练和实施工作。

    第五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五条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合法性。 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二) 针对性。 应结合自身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应急能力;

     

      (三) 科学性、 可操作性。 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应齐全。

      ‍(四)衔接性。 应与上级地震应急预案和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五) 行文规范性。 文字要简洁规范, 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 号) 和《巴彦淖尔市行政机关公文规范》 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由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 市地震局依据自 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巴彦淖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市地震灾害特点, 具体负责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 论证。 应侧重明确组织指导机制、 风险评估、 应急处置措施、 救灾队伍建设、 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 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由各旗县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依据市地震应急预案、 各旗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地震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起草、 论证, 应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 风险评估。 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重点规范旗县区层面应对行动, 体现应急处置主体职能,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乡(镇、 苏木) 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依据市、旗(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 体负责本级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起草、 论证, 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自救互救、 信息收集报告、 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 重点规范乡 (苏木)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九条 市相关部门 地震应急预案由市相关部门 组织制定, 依据自治区、 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部门地震灾害的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具体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 论证,重点明确本部门应急响应职责、应急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资源布局、 不同级别地震突发事件的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体现具体响应行动,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市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由各企事业单位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整体预案、 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地震灾害特点和地震应急职责, 体负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起草、 论证、 重点明确本单位应急职责、 避险疏散、 紧急抢修、 隐患排查、 次生灾害监控、 信息报告等内容, 体现自 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特点,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旗县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由各旗县区地震部门依据自治区、 市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具体负责起草、论证,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所在辖区的相关部门、 基层单位和属地企业单位按照各自 地震应急职责,依据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各旗(县、 区)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 具体负责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论证, 并应征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期间, 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由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 谁负责的原则, 依据本市大型活动相关管理和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 结合活动特点及实际情况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批准、 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 的批准, 应按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程序办理:

      (一) 市地震局将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初审。

      (二) 市地震局征求市地震应急预案涉及单位意见。

     

      (三) 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五人, 般应包括上级主管部门, 本学科领域相关法律专家, 旗( 县、 区)政府代表等相关人员。

      (四) 市地震局应就市地震应急预案征求市法制办意见。

      (五) 市地震局将市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核准。

      (六) 市地震局将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 上报时应附自治区地震局有关部门核准文件, 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 专家评审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市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 市地震局组织审查, 由审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旗(县、 区) 地震应急预案由旗( 县、 区) 府组织审查, 市地震局给予业务指导, 由旗(县、 区) 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旗( 县、 区) 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需报市地震局审查核准。 旗( 县、 区) 政府及旗( 县、 区) 地震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辖区基层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 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由属地各级政府应急办、 地震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由属地各行业管理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由市委、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应急保障预案, 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办理。 由市直属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参照市级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备案工作由各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单位负责,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在制定完成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市地震应急预案报内蒙古自 治区地震局备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旗县区地震应急预案和旗县区地震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旗( 县、 区) 相关部门、 基层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旗(县、区) 地震部门备案。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属地政府地震部门和行业主管的相关部门备案。 由市委、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由市直属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期间, 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第三十条 市地震局、 旗( 县、 区) 地震工作部门对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应进行登记,并出具预案备案登记凭据。

      报送备案的地震应急预案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 或出现与上级地震应急预案不衔接等情况的, 应当自接受备案申请之日 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告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予以改正, 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和政府部门 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 及时通过政府文件、 公报、 政府网站、 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 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确需保密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企事业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也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市、 各旗县区地震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章 地震应急预案的演练、 实施、 评估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市地震局和各旗县地震工作部门具体负 责地震应急预案的社会宣传。

      第三十四条 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 对管理人员和应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确保预案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或专项演练。 市地震局应急预案、 市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和旗(县、 区) 重要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演练。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演习) 需在演练前十日之内, 将应急演练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 市地震局及相关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必要时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告知社会公众, 演练时应注意了解和收集公众的反应, 若发生因演练引发地震传闻时, 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市地震局、 相关市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平息地震传闻。

      第三十七条 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或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 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依据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开展抗震救灾。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 或者综合演练结束后, 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评估, 提出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结果作为修定地震应急预案和预案编写标准的科学依据。

      第三十九条 开展地震应急预案的评估工作, 应当掌握地震应急工作信息, 运用科学方法、 对预案的执行情况、 预案的适用性、 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的科学性、 应急处置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岗位设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等进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1. 相关部门: 是指在《巴彦淖尔市地震应急预案》 中规定承担地震应急职责的相关委办局和单位。

      2. 企事业单位: 是指学校、 医院、 大型商场、 影剧院、 饭店 宾馆)、 交通枢纽场站、 人口密集场所、 地震次生灾害源管理单位和生命线工程管理单位等。

      3. 基层单位: 是指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等。

      4. 大型活动期间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是指由市委、 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 以及相关部委办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制定的地震安全应急保障预案。

      第四十一条 各旗( 县、 区)、 各部门和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 制定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13 11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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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    编辑: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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