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本文件的目的是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资金监管,确保交易的安全,打消出卖人的顾虑,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交易资金提前划入监管账户,规避购买人中断交易的风险,确保了出卖人的正当利益。通过将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在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再进行拨付款,规避了出卖人恶意骗款、资金交割后双方不配合过户等风险,切实保证交易安全。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主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三、什么是存量房及存量房交易资金?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我市国有土地上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
四、存量房交易一定要实行资金监管吗?
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交易当事人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签定《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交易当事人选择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五、哪些房屋权属转移情形不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二)房屋拍卖转让的;
(三)以房屋出资入股的;
(四)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的情形。
六、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可由当事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
(三)其他需要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