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效,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48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标国务院、自治区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制定《巴彦淖尔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上位法规定有效衔接,十分必要。
主要依据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248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2019年12月4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20〕20号)等。
二、《实施细则》的篇章结构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七十四条。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决策原则、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考核。分则包括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督查、决策后评估和调整及法律责任。附则包括施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党的领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8号)明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五十五条中分别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内容。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实施细则》对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即适用于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执行。
(三)关于决策事项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明确了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目录、标准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四)关于决策启动。《实施细则》强调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对决策承办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以及拟定决策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关于决策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程序。其中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