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体育强国建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体育事业的规划,构建我市高水平人才的服务体系,鼓励教练员向国家和自治区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激励巴彦淖尔籍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5日)
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体育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和全运会取得成绩奖励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9〕1365号)
三、《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条,明确了巴彦淖尔市参加自治区全运会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及有关突出贡献组织单位的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等有关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奖励办法》第一条对奖励办法的政策依据和目的意义进行说明。
(二)《奖励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确定了本办法的奖励的适用人员范围,明确了参加内蒙古自治区运动会竞技体育项目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和现训教练员的奖励金额及分配办法,明确了群众体育项目报名参加人员的奖励金额和分配办法。
(三)《奖励办法》第四条确定了授予“贡献奖”、“突出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即为培养运动员作出贡献的单位及组织)的具体实施部门和奖励总金额。
(四)《奖励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全运会结束后,奖金核实和奖励方案制定的部门。确定了奖励经费的保障部门。
(五)《奖励办法》第六、七条为自治区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和教练员提供奖励办法的参考。确定了本办法解释部门。
(六)《奖励办法》第八条确定了办法公布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