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2年4月6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了“乌拉特前旗铁矿等开采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严重”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为内蒙古量身定制的“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规范我市矿业开发秩序,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管理全过程,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结合实际,特提出此《意见》。
二、工作目标
优化已设矿山存量,控制新设矿山增量,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真正做到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三、工作举措
主要由6个方面17条组成,具体如下:
(一)强化规划管控,严格执行新设矿业权准入标准。
1.强化底线管控。一是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当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二是生态保护红线内,除国家特定矿种外,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禁止矿业活动;其他区域除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外,禁止新设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对已依法设立矿业权,除油气、铀矿探矿权和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外,均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或有序退出;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到期后有序退出。
2.强化草原新上项目管控。一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区,禁止开发;二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区,严格控制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保障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项目外,不得新设矿业权;三是一般草原区(以上两个区以外的),实行严格用途管制,除保障国家、自治区能源资源战略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不得新上其他类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四是对于草原上已设矿山开采项目,不得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平面增扩面积、不得由地下(井工)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
3.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一是合理控制采矿权总数;二是严格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三是严禁新设超贫磁铁矿勘查开采项目;四是严格限制露天开采;五是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立体空间分设采矿权。
(二)优化出让登记流程,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4.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5.严格执行矿业权分级管理。一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统一管理;二是市级负责除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外的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三是各旗县区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6.积极探索“净矿”出让。一是依法依规避让生态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提前处理好空间避让问题,合理确定出让范围;二是依据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净矿”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三是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
(三)严格管理已设矿山,优化矿业开发结构。
7.实行数量规模与开采规模双控制。一是大幅减少小型矿山数量,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到2025年底,全市矿山总数缩减25%;二是对已设立的低于最低生产规模的矿山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引导企业优化整合,尽快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到2025年底,原则上需达到中型矿山最低生产规模标准。
8.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对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生产初步设计》开采的采矿权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追究刑事责任。
9.强化行业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年度储量动态管理,有效掌握矿山资源现状和资源利用水平;二是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强化矿业权人监督管理;三是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绿色矿山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持续巩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及绿色矿山建设成果。
10.引导矿山创新建设。一是鼓励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实现矿山开采机械化、选矿工艺自动化、关键生产工艺数控化;二是采用信息化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手段,加强矿山企业经营、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控制的信息化,形成矿区地上、地下全覆盖的安全监控网络体系;三是分类处理废石、尾矿库等等固体废物,力争大中型矿山废石不出井,尾矿井下充填采空区。
(四)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
11.落实治理修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治理、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联合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生态欠账。
12.创新废弃矿山治理方式。编制《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修复,确保还清生态旧账。
13.加强治理修复监管力度。对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采矿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五)坚持部门联动,建立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14.提高监管智能化水平。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等现代化监管手段,全面遏制私挖盗采、以采代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未批先建、侵占林地草原、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形成 “发现—查处—治理—巩固” 常态化监管模式。
15.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应急管理等部门形成合力,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切实履行部门职能职责,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移送,杜绝监管“真空”和“盲区”;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6.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对企业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法律监督。
(六)强化考核问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
17.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矿产资源执法监管、矿山生态修复等纳入各旗县区年度考核指标。
18.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