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字〔2019〕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巴彦淖尔市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
为全力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内政办发〔2018〕97号)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落实各方责任,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打造“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确保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实现“塞上江南,绿色崛起”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基础工作,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1.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全面掌握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和草原局参与,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配合自治区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布设任务,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明确重点监管企业。自2019年起,将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基本形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每年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动态进行更新,在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周边农用地设置监测点位并开展例行监测。到2020年底,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区全覆盖,逐步完善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参与)
(二)明确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非法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全面禁止洋垃圾进入我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乌拉特海关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分别采用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自2019年起,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2.加大优先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有色金属治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市农牧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分年度实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市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林业和草原局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市直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区应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3.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市生态环境局总体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旗县区级生态环境派出机构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于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疑似污染地块确认为污染地块的,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录,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条件书阶段,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的相关结论作为参考内容,并负责对土地征收、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定期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纳入用地收储平台的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予回收。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农牧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公安局、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2.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等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1.加日常环境监管。各旗县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旗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旗县区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各旗县区要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排放清单并动态更新,有针对性地将重金属减排目标分解到重点行业企业。全市所有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重点行业企业要制定重金属强制清洁生产技术方案。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7.5%。(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4.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集中整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各旗县区要制定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到2019年底前,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锦后旗蒙海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成符合标准的固废渣场。到2020年,全市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处置率达到55%左右。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加工工艺,鼓励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积极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5.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各旗县区要将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全过程信息化、台账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高危害、高风险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6.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改造升级。力争到2020年完成巴彦淖尔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技改搬迁工作,确保处置能力满足处理需要。推进边远、交通不便利的乡镇建设医疗废物收集、中转站,加强运输工具投入,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及时安全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
7.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要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销合作联社等参与)
8.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运、资源化利用体系。自2019年起,各旗县区要制定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到2020年,各旗县区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当季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当季回收率达到90%以上。(市农牧局、供销合作联社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9.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推动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参与)
10.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农牧局参与)
11.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自2019年起,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要制定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和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关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底,力争完成内蒙古黄河铬盐股份有限公司和乌拉特中旗永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等参与)
四、措施和要求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防治体系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等参与)
2.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各地区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牧局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1.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十三五”期间,各地至少发布一次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公报。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牧区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文化旅游广电局等参与)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实质性协调机制,制定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确定攻坚任务和年度目标,把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各地要在承担土壤污染防治职能的机构,设立实质性土壤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结合机构改革配备满足工作要求的行政工作人员和强化相关技术支持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协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指导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4.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与各旗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结合相关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分配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违规使用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监委、审计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