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新肺炎防指〔2020〕112号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现将《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4月28日
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随着全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快速上升,自治区境外输入性病例激增,我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不断增加。为做好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工作,加强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应对准备,指导全市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因境外输入性病例导致的疫情扩散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原则
1.2.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生命、救治患者,把宗旨意识转化成为民行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1.2.2 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市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工作指挥部)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作为,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防控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应急工作。
1.2.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宣传普及新冠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开展群防群控,稳防稳控,有效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防止境外疫情输入、扩散。
1.2.4 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开展新冠肺炎监测报告、疫情控制、病例救治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控制应急预案(2020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巴彦淖尔市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指导和规范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 应急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社会管控组牵头,医疗救治组、涉外及涉港澳台工作组、专家指导组、交通保障组、后勤保障组、宣传舆论组、应急处置组等专项工作组协同配合,统一指挥、协调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各专项工作组、各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2.2 部门职责
2.2.1 海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口岸防控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组织关区口岸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加强口岸卫生检疫,通过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检测等措施,对入境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等症状者(包含14天内申报有症状并经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具有流行病学意义人员)、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五类”人员进行精准分类排查,及时通报并移交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会同边检部门加强疫情输入风险评估,落实口岸卫生检疫相关措施,加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的检疫查验和卫生处理,做好入境人员体温检测和医学排查。
2.2.2 外事部门:负责新冠肺炎疫情的涉外及涉港澳事务;负责将入境外籍人员信息(姓名、出入境时间、通信号码、住址)进行关联和共享,协助相关部门对出入境人员进行重点追踪和排查。
2.2.3 通信部门:通过追踪三大运营商号码境外漫游轨迹等信息手段,共享在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地区)旅居史人员境内外驻留情况信息,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查验和追踪。
2.2.4 公安部门: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将所有境外入境返回我市人员信息、出入境时间和口岸、通信号码、住址等信息进行关联和共享,对出入境人员进行重点追踪和排查;对拒绝配合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等症状者(包含14天内申报有症状并经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具有流行病学意义人员)、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2.5 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负责确定定点救治医院,组织开展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有发热等症状者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口岸发现的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接收、转运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及其他入境人员的隔离医学观察;派员支持口岸的疫情防控工作。
2.2.6 边检部门:负责将境外入境人员基本信息、证件号码、出入境时间、通信号码、户籍地等进行关联和共享,协助相关部门对出入境人员进行重点追踪和排查;配合海关做好出入境人员管控工作和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史者、有症状者、无症状但有流行病学史者等重点人员的通关管理;维护口岸安全稳定。
2.2.7 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为口岸卫生检疫工作提供适宜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资源,避免因人员过于集中导致交叉感染;协调、督促口岸区域内相关企业,做好口岸公共场所通风、清洁、消毒,配合海关加强卫生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口岸公共场所消毒和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协调蒙方口岸统一货运司机及交通工具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形成货运司机跨境闭环管理。
2.2.8 交通运输部门:暂停跨境客运班车营运,恢复时间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报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批准后恢复。
2.2.9 文化体育部门:暂停与蒙古国各类文化交流活动,暂停联合举办各类体育赛事。
2.2.10 发改、商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为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防护用品、消毒药械等相关物资;根据需要组织采购或者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协助采购及调拨相关物资。
2.2.11 民航、铁路部门:协调组织对乘坐飞机或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登记工作,设立应急隔离室开展排查工作,将发现的感染病人、疑似病人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移交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3 启动响应
市卫生健康委、海关等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境外特别是蒙古国新冠肺炎疫情开展风险评估,动态确定风险等级,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提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入境人员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4 应急准备
4.1 定点医院的准备
确定市传染病医院为疑似、确诊病例定点收治医院,乌拉特中旗医院为定点排查留观医院,确定各旗县区综合医院为后备医院,并承担疑似、确诊病例的收治和排查留观职能。定点收治医院床位使用率达到80%时,启用后备医院。
4.2 集中隔离场所的准备
集中隔离场所原则上应选择相对独立,远离人口密集区,符合分区域管理、分通道出入,且能满足被隔离人员日常生活所需的地点。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应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选定和增加后备集中隔离场所数量。具体参见《集中隔离场所选择及消毒管理指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管理办法》。
4.3 人员和车辆
乌拉特中旗卫生健康委要制定应对境外疫情输入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加强业务培训,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医务人员和转运病人的负压救护车,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准备。各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应急演练,成立应急流调大队,做好防控境外疫情输入的各项准备工作。
4.4 海关、边检
海关要做好口岸检验检疫、通关等工作准备,加强检验检疫力量配备,制定工作流程,做好人员培训;边检部门要配合海关做好检验检疫和通关工作。
5 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5.1 海关、边检、公安等部门在接到入境人员数据信息后,立即上报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依职责做好处置准备。
5.2 口岸收到通报发热人员或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信息,即刻启动相应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做好对接工作。海关对入境人员开展健康申明卡初核、体温检测和检疫,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全部人员分类标注记号(如数字记号等),引领通过专用通道分批次通关。
5.3 对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发现的健康异常人员,要安排专人引导进入医学排查室,详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5.4 卫健部门对所有入境人员(除边民外)100%采集咽拭子。标本采集完成后,及时送至市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和口岸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时,报自治区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5.5 卫健部门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有发热等症状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调和排查,确定密切接触者范围。
5.6 边检站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发热等症状者、密切接触者等“五类”人员单独办理边防检查手续。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发热等症状者由海关移交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用负压救护车转送至定点医院排查和治疗。密切接触者及其他需隔离人员由海关移交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由专车转送至指定隔离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其中外籍人员统一集中到指定涉外隔离酒店。移交、转运要做好交接手续。
5.7 非“五类”等其他入境人员到边检柜台有序办理入境边防检查手续。边检站对其他入境人员进行人员身份和证照查验,查验无误后准许入境。入境后由海关移交至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由专车转送至指定隔离酒店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5.8 定点医院接收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发热等症状者后,应立即进行隔离、采样和对症治疗,并尽快明确诊断。初步判断为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的患者,收入指定医院进一步治疗。对无症状感染者收入指定医院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在隔离期间若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卫健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订正为确诊病例。排除新冠肺炎的其他患者,转运至指定医院进一步观察治疗。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做好患者转运、交接等工作,确保对接畅通、安全转运。
5.9 定点医院接收确诊和疑似患者后,及时组织院内专家开展会诊并将结果报市医疗救治组和专家指导组,由市医疗救治组和专家指导组安排专家前往救治医院开展实地指导并每日进行会诊,按照一人一案的方式制定具体诊疗方案,密切关注患者病情。
5.10 患者出院后按照《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健康管理方案(试行)》要求,继续在定点医院进行14天医学观察和健康管理,并按照《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康复方案(试行)》提供康复医疗服务。隔离期满14天,复查呼吸道和粪便核酸及胸部CT决定是否解除隔离,经定点医院专家会诊提出初步意见、市医疗救治组和专家指导组提出会诊意见、自治区医疗救治专家组会诊同意后解除隔离。
5.11 密切接触者和非“五类”等其他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满12天,对其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隔离14天期满后,办理解除隔离手续。
6 保障措施
6.1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
加强旗县区疾控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所有旗县区疾控机构都要具备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做到实验室基础设施、检测设备和人员技术全面提高;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建设,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和采样点,全面提升对不明原因肺炎等传染病的发现能力;加强海关卫生检疫防控和检测能力建设,提升口岸防控工作水平。
6.2 加强医疗救治
卫生健康部门有效统筹现有医疗资源和力量,落实“四早”“四集中”要求,为应对可能的输入疫情,第一时间快速调运医疗资源,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准备;各地视情进行定点医院改造扩容,为病例救治储备足够空间;加强定点医院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水平。
6.3 加强物资储备
发改、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动态掌握本地区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医疗器械、防疫设备设施等防控物资供需情况,统筹做好本地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优先满足防控一线需要。
6.4 加强社区防控
各地要科学指导嘎查村、社区组织等基层一线力量,全面实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策略,做好组织动员、健康教育、信息告知、重点地区返回人员管理、环境卫生整治、物资准备等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020年版)》,合理划定疫点、疫区,严格按规定采取密切接触者管理、清洁消杀、疫区封锁、限制人群活动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7 总结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总结和自评工作。
7.1 终止响应
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根据评估结果和各专项工作组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适时终止应急响应。
7.2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计划和工作方案,有序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科学评估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社会心理与社会关系影响,根据需要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和社会工作服务。
7.3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担当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致残、死亡的各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对疫情防控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劳务和物资进行合理补偿。
8 附则
8.1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预案实施评估结果,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8.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