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发〔2020〕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强调“河套灌区要发展现代农业,把农产品质量提上去,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贡献”的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全力建设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服务输出基地的战略思维,全面打响“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天赋河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是巴彦淖尔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天赋河套”品牌),属巴彦淖尔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所有;“天赋河套”品牌是指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生产的农产品,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竞争力,经市绿色产业统筹发展办公室认定,获得“天赋河套”品牌标志。
第三条[管理原则]“天赋河套”品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无偿使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专家评审;
(四)动态管理。
第四条[社会责任] 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天赋河套”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定市场主体,拥有法定注册商标,市场主体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地址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
(二)申请人须加入巴彦淖尔“天赋河套”优质农产行业协会;
(三)申请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原产地证明商标、驰名商标之一的,可以提交申请使用“天赋河套”品牌;
(四)申请人生产加工企业须建立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具备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能力;申请人生产基地原则上需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建设,也可优选同纬度、同地理环境的其它地区建设,所有基地必须全程按照“天赋河套”品牌团体标准进行管理,纳入“天赋河套”产品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符合“天赋河套”产品标准;
(五)产品须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六)产品质量稳定,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食品流通许可证》;
4.《商标注册证》;
5.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6.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样图;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申请程序] 申请使用“天赋河套”品牌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填写《“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后,由巴彦淖尔“天赋河套”优质农产行业协会推荐,报内蒙古巴彦绿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彦绿业公司”);
(二)巴彦绿业公司组织“天赋河套”品牌评审委员会专家,在3个工作周内完成对申请主体资质的审核;
(三)评审通过后,巴彦绿业公司负责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天赋河套”品牌的主体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巴彦绿业公司向申请主体颁发集体商标使用证和荣誉标牌,并签订《“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明确授权企业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包装物图样和质量追溯码使用等相关情况。同时向市绿色产业统筹发展办公室、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使用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授权范围]大农业类别中的,初级农产品、定制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等,可以申请“天赋河套”品牌中长期许可授权;品牌推广,文化旅游、餐饮服务、实体销售、宣传活动等,可以申请“天赋河套”品牌短期性备案授权。
第三章 使用
第九条[使用权利] 授权使用“天赋河套”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天赋河套”品牌;
(二)使用“天赋河套”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使用“天赋河套”品牌;
(四)优先享有产品溯源管理、产权交易、金融支持等服务;
(五)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使用义务] 授权使用“天赋河套”品牌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产品包装须从包装数据库中优选;
(二)按年度及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天赋河套”品牌声誉。
第十一条[使用规则] 授权使用“天赋河套”品牌的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天赋河套”品牌须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
(二)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天赋河套”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天赋河套”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天赋河套”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三)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天赋河套”品牌。
第十二条[实体店使用情形] 申请使用“天赋河套”品牌的实体店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装修、布展,经销的产品应为“天赋河套”品牌产品及巴彦淖尔其他优质农畜产品。
第十三条[其他使用情形]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餐饮、物流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天赋河套”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须向巴彦绿业公司履行申请备案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未进行申请备案,不得擅自使用“天赋河套”品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天赋河套”品牌所有者是巴彦淖尔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巴彦绿业公司运营,由市绿色产业统筹发展办公室、农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动态调整] 《集体商标使用证》有效期2年,使用主体须在《集体商标使用证》期满前2个月向巴彦绿业公司提出续展申请,评审通过后,换发《集体商标使用证》;未提出续展申请或未通过评审,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退出机制]“天赋河套”品牌生产和服务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天赋河套”品牌使用资格。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件;
(二)产品品质下降,低于“天赋河套”品牌团体标准;
(三)违反《消费者权益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五)包装制作不符合要求;
(六)对“天赋河套”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天赋河套”品牌标识;
(八)申请人主动提出退出“天赋河套”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集体商标使用证》、“天赋河套”品牌标牌标识等,交回所有印有“天赋河套”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
(八)其他影响“天赋河套”品牌声誉情形;
(九)对退出“天赋河套”品牌的生产和服务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品牌保护] “天赋河套”品牌专用权、品牌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害行为,对“天赋河套”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其列入“天赋河套”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品牌宣传] “天赋河套”品牌社会性、公益性宣传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商业性宣传由巴彦绿业公司负责。
第十九条[基地管理] 基地生产严格执行“天赋河套”团体标准,授权主体如实填报生产记录档案,提供可视化、影像化的管控资料。
第二十条[政策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整合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重点扶持“天赋河套”品牌授权企业及基地。
第二十一条[工作纪律] 参与“天赋河套”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市绿色产业统筹发展办公室、巴彦绿业公司建立举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天赋河套”品牌运营、监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奖励机制] 为加快推动“天赋河套”品牌建设,市人民政府设立“天赋河套”品牌建设贡献奖,对在“天赋河套”品牌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奖励] 申请使用“天赋河套”品牌的市场主体,每有一类产品被授权使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五条[基地奖励] 市财政每年预算不低于300万元奖励经费,对授权使用“天赋河套”品牌的基地或主体,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奖励由市绿色产业统筹发展办公室、巴彦绿业公司制定操作。
第二十六条[追溯奖励] “天赋河套”品牌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产品实现一品一码的,每类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单个市场主体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七条[营销奖励] 对授权使用“天赋河套”品牌运营规范、信誉度高、市场销量同比增幅超过20%的市场主体,每类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市场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二十八条[电商奖励] 对线上销售“天赋河套”品牌产品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设计奖励] 对“天赋河套”品牌包装设计创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且带动产品销售,提高“天赋河套”品牌文化内涵及知名度的,每个市场主体奖励5万元。
第三十条[举报奖励] 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对授权产品及企业,在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奖励程序]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经市绿色产业统筹发展办公室,通过评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绿色产业统筹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