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字〔2020〕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关于建立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乌梁素海综合治理工作,促进乌梁素海水质改善,巩固全市点源污水治理专项工作成果,规范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再生利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进一步提高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再生利用水平,促进水环境全面改善,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围绕乌梁素海水质改善总目标,加快推进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治理,进一步提高污染物削减效率和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乌梁素海综合治理和水资源循环利用。挖掘再生水回用潜力,在2018年至2019年点源污水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再生水回用率逐年稳步提高。建立健全城镇和工业园区再生水有偿使用机制、再生水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区域水资源统筹配置机制、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规范化运营管理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专项规划编制。各旗县区要按要求完成本地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再生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专项规划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城镇(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并纳入城市(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污水再生利用目标、再生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并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等相协调。各旗县区在编制(修编)水资源综合规划时,要将再生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等共同纳入本地水资源统一配置。
(二)统筹推进设施建设。各旗县区要加快推进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再生水分质供水系统建设,确保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模、工艺标准等满足污水再生利用目标和用户水质要求;根据再生水潜在用水户分布、水质水量要求和输配水方式,统筹推进城镇(园区)再生水管网建设,实现园区规模以上用水企业、城镇重点用水户再生水管网全覆盖;统筹城市道路建设、棚户区改造、新建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程建设进度,并在工程建设方案中明确再生水利用方案,有序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再生水利用水平。加强冬季再生水资源的存储利用,通过水库、人工湿地等“冬储夏用”储存设施,进一步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
(三)规范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营管理。各旗县区要加强对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配套管网、人工湿地的定期监测,防止管网泄漏、爆管、污染物入渗、水质恶化等情况发生。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设施运行的质量控制方案,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保证设施稳定运行,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监测工作,确保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各旗县区要建立严格的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再生水水质源头管控,杜绝超标污水和高盐水直接纳入各级污水管网,由建设单位单独建设排污设施,自行处理到满足排放标准后,排放至各级污水管网,加强再生水出水水质监管,确保再生水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标准,满足再生水用水户的用水需求。
(四)建立再生水有偿使用制度。再生水的价格应当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和经济状况,根据再生水的投资运行成本、供水规模、供水水质、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促进水资源有效配置。
(五)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加强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对污水处理再生水水量水质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的,优先配置使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街道清扫、城市杂用水、车辆冲洗用水要全部使用再生水,符合利用条件的工业循环冷却、集中供热、景观环境、湿地用水以及林业用水,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是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把污水再生利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强化责任,各尽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增强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把污水再生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1.市委组织部: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工作纳入各旗县区、市直相关部门及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评价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2.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督查目标任务,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3.市发改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再生水价格监管效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过价格杠杆调控促进再生水利用。积极争取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项目和资金。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水管网、再生水管网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利用;负责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营管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城市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城市杂用、道路清扫、城镇园林绿化、景观用水要全部置换为再生水。
5.市工信局:监督指导园区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水管网、再生水管网等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利用;负责对园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6.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工信局、水利局等部门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加大城镇污水再生利用项目的资金支持。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对中水管网、中水厂建设、使用中水量大、水循环利用率高的企业予以财政补贴,或会同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倾斜。
7.市自然资源局:明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专项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和保障再生水利用设施用地。
8.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立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水量水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水质标准和排放要求,并对污水集中处理和再生水回用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核查。负责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及监管。加强污水企业水质监管,对污水企业处理后排入人工湿地或自然环境的污水应当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人工湿地水质监测,确保人工湿地出水水质符合或优于《巴彦淖尔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湿地及湿地建设指导意见》标准后,可排入各级排干。严格排放标准,加大企业治污力度,加强对全市脱水菜、番茄、牲畜屠宰、绒毛加工、规模化养殖等小型分散企业的排污监管。
9.市水利局:按照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将再生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等共同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并统筹实施。统筹协调好生产、生活、生态用水,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项目禁止使用地下水。加强工业企业用水监督管理,具备使用条件的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督促工业企业严格按取水许可批复进行取用水。
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农牧局要严格小型分散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引导小散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推动全市番茄、脱水菜产业转型升级、规范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小散企业散排问题。
(二)强化监督检查。政府督查部门要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回用工作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将再生利用纳入水污染防治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范围。生态环境、住建、工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各旗县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与规范化运营管理的督导力度,定期监测再生水出水水质等主要指标,确保达到相应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尾水排放去向的监管力度。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加强再生水利用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向用水户和群众宣传水资源紧缺状况和使用再生水的重要性,提高企业、群众对污水再生利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污水再生利用的良好氛围。加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企业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规范安全达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