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发〔2020〕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自治区与盟市收入划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9〕17号)文件精神,现就市与旗县区收入划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稳定
自2017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我市参照自治区政府印发的过渡方案,制定了市与旗县区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过渡期定为2019年底。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自治区留成增值税50%部分继续执行原分享比例,即自治区本级30%、盟市70%的分享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留成增值税35%部分,保持原划分办法不变,仍实行属地征管。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的要求,自治区明确对增值税留抵退税自治区分担50%部分,在保持自治区与盟市3:7分担比例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盟市间的分担办法。我市要在自治区确定的分担比例基础上,根据旗县区上年增值税分享额情况,合理调整优化旗县区间的分担办法。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预〔2019〕1755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落实中央、自治区消费税相关改革
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进程的要求,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以下消费税改革办法后,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消费税改革办法。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