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防指发〔2021〕19号
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
现将《巴彦淖尔市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新型冠状病毒常态化防控技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年3月15日
巴彦淖尔市进口冷链食品和境外物品新型冠状病毒常态化防控技术方案
2月22日,全国中高风险地区清零。为进一步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现根据《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工作方案》(内防治发〔2020〕112号)以及《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巴新肺炎防指医字〔2021〕39号)等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进口冷链食品防控工作
(一)工作职责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负责落实本辖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和监测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进口冷链食品消毒、监测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2、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做好夹带冷链食品入境的查处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我市内运输段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海关通关单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疾控机构推送进口冷链食品运输查验相关信息;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冷链食品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4、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车辆进港落地时进行消毒,在分拣处理时,对进口冷链食品的外包装进行消毒,对分拣处理进口冷链食品的场地进行消毒。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工作。
5、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的各批次食品及环境和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加强核酸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冷冻食品及环境、从业人员样本由所在地旗县区疾控中心和各旗县区具备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完成,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临河区负责,甘其毛都口岸地区由市疾控中心负责检测;各旗县区疾控机构负责阳性样本转运。市疾控中心负责对阳性样本进行复核,汇总分析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6、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冷链食品安全全程追溯体系,加强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对商品交易行为的综合监管执法,做好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贮存各环节的监管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单位、场所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涉疫重点食品做好排查、登记,核查确定需进行核酸检测的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及企业名录,提供每批采样的地址,名单,数量等,负责样本采集的组织,便于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样本采集。督促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进货票据、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等,凡是不能提供单据、证明的,一律不能上市销售。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7、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组织实施消毒。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进口企业负责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
(二)样品检测
1、食品检测。对各经营场所冷链食品(含包装物,下同)的核酸检测。样本以进口水产、进口冷藏冷冻肉类为主。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2、环境检测。对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重点开展销售档口环境、案板、器具物表、贮存冰箱,以及冷库内表面、运输车辆、下水道污水、卫生间、洗手池表面等环境的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3、从业人员检测。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生产加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仓库、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冷链物流、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对中高风险地区来我市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核酸检测频次,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样时间。核酸检测费用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4、抽样原则。冷链食品每批次样本都应进行采集检测,大中型生产、批发企业采集样本量以货柜为单位进行分层抽样,保证每货柜抽样要包含货柜内上、中、下、前、后、左、右7个部位的样品,每批次样本采集量最少不少于21份,最多不超过42份;小型批发、零售企业样品采集数量根据进货量确定适当比例进行抽检,抽检样品要具有代表性,避免漏检。采集样本数量能够满足检测目的即可,要科学采样,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冷链环境场所按照不同环境场所分批采集样本,每进一批冷链食品,同时对环境采样;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及经营者,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为了避免重复检测,已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巴新肺炎防指医字〔2021〕39号)等要求开展检测的,不再检测。
5、检测结果的上报。各旗县区检测情况每日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消毒
进口冷链食品及境外物品的口岸消毒方式方法由海关确定,进口冷链食品及境外物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及有关规定确定。
1、生产加工过程清洁消毒
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特性、生产加工工艺特点,针对加工人员、生产环境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并定期对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1、食品检测。对各经营场所冷链食品(含包装物,下同)的核酸检测。样本以进口水产、进口冷藏冷冻肉类为主。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2、环境检测。对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重点开展销售档口环境、案板、器具物表、贮存冰箱,以及冷库内表面、运输车辆、下水道污水、卫生间、洗手池表面等环境的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3、从业人员检测。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生产加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仓库、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冷链物流、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对中高风险地区来我市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核酸检测频次,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样时间。核酸检测费用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4、抽样原则。冷链食品每批次样本都应进行采集检测,大中型生产、批发企业采集样本量以货柜为单位进行分层抽样,保证每货柜抽样要包含货柜内上、中、下、前、后、左、右7个部位的样品,每批次样本采集量最少不少于21份,最多不超过42份;小型批发、零售企业样品采集数量根据进货量确定适当比例进行抽检,抽检样品要具有代表性,避免漏检。采集样本数量能够满足检测目的即可,要科学采样,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冷链环境场所按照不同环境场所分批采集样本,每进一批冷链食品,同时对环境采样;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及经营者,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为了避免重复检测,已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巴新肺炎防指医字〔2021〕39号)等要求开展检测的,不再检测。
1.1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确认身体健康,个人防护满足相关要求,定时用含酒精的免洗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1.2原料及半成品外包装
1.2.1对来自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原料和半成品进入企业或者入库前,应当对其外包装进行严格、有效消毒。
1.2.2用于搬运冷链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工器具(如转运箱、勺子、钳子等),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洗和消毒。
1.2.3对来自国外疫区经检测受到新冠病毒污染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的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处理。
1.3生产加工设备及环境
1.3.1设备及器具。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对生产加工后(或生产加工过程必要时)的所有设备和器具应当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并确保选用的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1、生产加工过程清洁消毒
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特性、生产加工工艺特点,针对加工人员、生产环境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并定期对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1、食品检测。对各经营场所冷链食品(含包装物,下同)的核酸检测。样本以进口水产、进口冷藏冷冻肉类为主。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2、环境检测。对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重点开展销售档口环境、案板、器具物表、贮存冰箱,以及冷库内表面、运输车辆、下水道污水、卫生间、洗手池表面等环境的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3、从业人员检测。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生产加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仓库、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冷链物流、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对中高风险地区来我市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核酸检测频次,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样时间。核酸检测费用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4、抽样原则。冷链食品每批次样本都应进行采集检测,大中型生产、批发企业采集样本量以货柜为单位进行分层抽样,保证每货柜抽样要包含货柜内上、中、下、前、后、左、右7个部位的样品,每批次样本采集量最少不少于21份,最多不超过42份;小型批发、零售企业样品采集数量根据进货量确定适当比例进行抽检,抽检样品要具有代表性,避免漏检。采集样本数量能够满足检测目的即可,要科学采样,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冷链环境场所按照不同环境场所分批采集样本,每进一批冷链食品,同时对环境采样;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及经营者,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为了避免重复检测,已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巴新肺炎防指医字〔2021〕39号)等要求开展检测的,不再检测。
剂能够有效杀灭新冠病毒。
1.3.2环境。加大对冷链食品原料加工处理各环节生产车间环境、即食和熟食食品各生产环节车间环境、储存冷库等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完毕后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特别应当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人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面/点(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厕所等)、人流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毒频次。
1.3.3对于各种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和脂肪的食品,由于易在接触物体表面形成污垢不易清除,且其生产加工环境通常温度低、湿度大,为提高消毒效果,最大限度减少消毒剂的使用量,缩短消毒剂与物体表面的作用时间,所有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及脂肪的食品所接触的容器具、设备或环境物体表面必须进行彻底清洁之后方可消毒。
1.3.3.1清洗剂的选择
常用食品加工设备及环境用清洗剂包括碱性溶液、盐溶液(例如磷酸盐、碳酸盐、硅酸盐)、酸(例如柠檬酸、磷酸)溶液及合成洗涤剂(例如阴离子、阳离子、非离子碱洗涤剂)等。其中碱性溶液是肉类、水产品、蛋制品加工环境最常用的清洁溶液。目前肉类加工企业最常用的清洁剂是1.5%的氢氧化钠溶液,该溶液可使脂肪皂化并水解蛋白沉积物。此外,各种合成洗涤剂也可有效去除肉类沉积物、脂肪和污垢,使用时应当在适当的温度下使其与待清洗表面充分接触并保持一定时间后方可用水冲洗。另一种可使脂肪皂化便于清洗的方法是将能分解蛋白质的蛋白酶用低浓度碱溶液配成蛋白酶溶液。由于酶在高pH、高温下会失活,因此所配置的酶溶液温度和pH值适中,可大大降低对待清洗表面的腐蚀。
1.3.3.2清洁程序
(1)为节省清洁剂和水,先用物理方法将表面的污物清除。
(2)用水进一步冲洗掉污物,为减少气溶胶的产生,尽可能不使用高压水。
(3)将温度为50-55℃的碱性溶液或合成洗涤剂/酶溶液施于待清洗的表面,接触6-12分钟后,清理、擦拭待清洁的表面。为使清洁剂与待清洁表面充分接触,垂直表面的清洁最好使用发泡洗涤剂。
(4)用清水冲洗掉碱溶液或清洁剂。
(5)碱溶液不能清除水垢或锈斑,可使用酸(例如磷酸、盐酸或有机酸如柠檬酸、葡萄糖酸)清除水垢或锈斑。
1.3.3.3消毒
(1)为提高消毒效果,防止消毒剂与物体表面接触不充分而降低其活性,所有待消毒的设备或环境表面必须按照以上程序进行彻底清洁后方可进行消毒。通常使用的消毒剂包括含氯、碘的消毒剂或季铵盐溶液。
(2)消毒后的表面是否需要清洗取决于所使用的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可在设备上残留较长时间,因此季铵盐类和含碘消毒剂均需在使用后用水彻底冲洗去除。
(3)如果消毒后设备表面发生腐蚀,可在被腐蚀区域涂油保护。若涂抹用油是食品级产品则无需去除,若为非食品级油,则在下一加工班次开始之前应当将油清除干净。
(4)使用原位清洗方法对运动中的传送带和生产加工设备其他部件进行连续清洗。
2、运输和配送过程清洁消毒。
2.1 从业人员。冷链食品配送过程中,司机及运输随从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手部卫生,车内应当配备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以确保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定期消毒。
2.2 物体表面。司机在向企业员工传输、递交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为避免清洗返还物,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对于重复使用的容器,应当进行定期、适宜的卫生清洁和消毒。
人手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最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均要定期消毒。
2.3 交通工具。为避免冷链食品被污染,司机需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的清洁和定期消毒。货物混载时,装载车辆时尽可能将食品与会造成污染的其他货物分开。车辆运载一批货物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车内人手可能接触的部位、特别是车厢内外进行彻底消毒。
3、销售经营过程清洁消毒
3.1冷链食品销售经营区域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勤用洗手液洗手消毒以保持个人手部的清洁卫生。
3.2对人手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及时清洁并消毒。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3.3方便顾客洗手消毒。应当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4、餐饮加工过程清洁消毒
4.1餐饮业应当对所有冷链食品接触面、外包装和用具进行经常清洗和消毒,并加强餐(饮)具、调味品容器的清洁消毒。
4.2做好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消毒,对各种设备、区域、接触面/高频接触点(如台面/夹子/服务用具/开放式自助展示台/门把)、垃圾桶、卫生洁具等进行更高频率的清洁和消毒。同时加大对工作人员工作服的清洁消毒频次。
4.3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二、境外物品防控工作
(一)工作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境外物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国内运输段严格查验境外物品海关通关单证,落实境外物品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境外物品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2、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境外函件、包件、速递件等物品进行抽检排查,落实相应消毒处理措施。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承运境外物品的车辆进港落地时进行消毒,在分拣处理时,对境外物品的外包装进行消毒,对分拣处理境外物品的场地进行消毒。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境外物品的核酸检测工作。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定期对境外物品、环境和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对要求进行检测的物品、环境、人员等做到应检尽检。物品及环境、从业人员样本由所在地旗县区疾控中心和各旗县区具备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完成,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临河区负责,甘其毛都口岸地区由市疾控中心负责检测;旗县区疾控机构负责阳性样本转运。市疾控中心负责对阳性样本进行复核,汇总分析进外物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外物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二)样品检测
1、物品检测。对各境外物品(含包装物,下同)的核酸检测。样本以进口物品(包括境外函件、包件、速递件)为主。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及收件人员承担。
2、环境检测。对贮存、运输、经营场所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重点开展销售档口环境、器具物表、运输车辆等环境的核酸检测。核酸检测费用由被检测企业承担。
3、从业人员检测。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和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对中高风险地区来我市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核酸检测频次,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样时间。核酸检测费用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4、抽样原则。境外物品每批次样本都应进行采集检测,采集样本量按照每批次随机抽样;物品环境场所按照不同环境场所分批采集样本,每进一批境外物品,同时对环境采样;接触境外物品的从业人员及经营者,每14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已按照《巴彦淖尔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实施方案(2021版)》(巴新肺炎防指医字〔2021〕39号)等要求开展检测的,不再检测。
5、检测结果的上报。各旗县区检测情况每日上报市疾控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和邮政管理局。
(三)消毒
境外物品的口岸消毒方式方法由海关确定,境外物品入境后的消毒方式方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及有关规定确定。
1、运输和配送过程清洁消毒
1.1 从业人员。境外物品配送过程中,司机及运输随从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手部卫生,车内应当配备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以确保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定期消毒。
1.2 物体表面。司机在向传输、递交配送文件前应当洗手或消毒,为避免清洗返还物,文件最好置于一次性容器和包装材料中。对于重复使用的容器,应当进行定期、适宜的卫生清洁和消毒。
人手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最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均要定期消毒。
1.3 交通工具。为避免境外物品被污染,司机需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的清洁和定期消毒。货物混载时,装载车辆时尽可能将会可能造成污染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车辆运载一批货物之前和之后,均要对车内人手可能接触的部位、特别是车厢内外进行彻底消毒。
2、销售经营过程清洁消毒
2.1境外销售经营区域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勤用洗手液洗手消毒以保持个人手部的清洁卫生。
2.2对人手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及时清洁并消毒。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2.3方便顾客洗手消毒。应当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食品、物品、环境及人员检测
1、强化食品检测。加强对冷链食品、境外物品(含包装)核酸检测,定期对冷链食品、境外物品采集样品进行核酸检测,对来自境外的冷链食品、物品,要加大抽检量,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存时间。
2、强化环境检测。加大对屠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经营场所环境采样和核酸检测,重点开展销售档口环境、案板、器具表面、贮存冰箱,以及冷库内表面、运输车辆、下水道污水、卫生间、洗手池表面等环境的核酸检测。
3、强化从业人员检测。以冷藏冷冻肉类、水产生产加工企业、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仓库、商场超市和餐饮服务单位、冷链物流、外卖、快递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对象,定期进行抽样核酸检测。对中高风险地区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核酸检测频次,并按照相关规程延长留样时间。
(二)强化追溯管理
加强生产经营环节冷链食品、境外物品的监督检查,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要求情况,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落实冷链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境外物品要严肃查处。
(三)强化应急处置
对食品、物品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样品,统一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由市疾控中心将样品运至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基因测序等分析工作。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食品,按照《新冠病毒核酸阳性食品处置指南》处置。
对核酸检测呈阳性的环境,应当立即采取消杀等应急处置措施。对可能接触检测呈阳性物品和环境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并组织开展相关货物的溯源调查等工作;对检测呈阳性人员要及时隔离,并立即开展离切接触者追踪管理,防止由物及人的疫情传播和扩散。
(四)强化环境消杀
按照《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环境卫生消杀工作,按照“五要”“七不”原列,采取科学消毒措施,同时避免过度消杀,防止对食品产生二次污染。
(五)强化协调联动
各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保障必要的监测、检测经费。
卫生健康部门要定期对食品、物品、环境和从业人员开展核酸检测,重点加大对疫情高发国家进口食品、物品的监测;市场监管、海关、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