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发〔2021〕2号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20日—5月20日;9月20—11月10日。
二、乌拉山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地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G6、G7、国道110、国道242、省道212、省道215、省道315(沿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国有场圃,城郊绿化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区,乌拉特草原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防火戒严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上述区域内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草,秸秆、烧烤等行为。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方可使用。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 300 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周边。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
(四)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机构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七)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按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旗县区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护林员、护草员和网格化管理制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工作。
五、其它重点地段,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由各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布。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