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发〔202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林草生态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全市2022年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3月20日—5月20日,9月20—11月10日。
二、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为:乌拉山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地、湿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G6 高速公路、G7高速公路、110国道、242国道、212省道、215省道、315省道(沿黄公路)等国省干道、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国有场圃、城郊绿化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区和乌拉特草原。
三、防火戒严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上述区域内一切性质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上坟烧纸、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草、田埂、秸秆、烧烤等行为。
(二)对戒严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令规定执行。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方可使用。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200 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周边。
(三)戒严区域内各生产作业点、旅游餐饮点必须配备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凡不符合防火规定要求的一律整改。
(四)防灭火戒严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配合当地防灭火指挥机构采取必要的防灭火措施。
(五)对穿越戒严区域内的车辆、机械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等必要的预防措施。对过往客车、司乘人员要做好防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等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火种。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七)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区设卡管理,在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点和防火警示牌,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全面使用“防火码”,严格执行进山入林扫码登记制度,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旗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公开通报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要依规依纪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网格化”管理要求;市、旗县区和嘎查村要强化各级领导责任,同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要落实防火主体责任;护林员、草管员、执法人员要落实巡护巡查责任,切实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
五、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不断加大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力度,充分发动乡村两级干部、护林员走村入户面向广大群众宣传,实现全方位、全覆盖,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
六、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值班值守,提前储备防扑火物资,加强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演练,全面检查维护车辆装备机具,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杜绝瞒报、谎报等行为。
七、其它重点地段,需实行戒严管制或延长戒严期的,由各旗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布。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