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标题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工作的通告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巴政发〔2022〕1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15:30
  • 发文机关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公开日期
  • 2022-03-17 15:24
概述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工作的通告 有效性 有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工作的通告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22-03-17 15:24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巴政发〔2022〕11号

    当前,农业生产全面开展,正是农用地膜回收和加强源头管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用地膜回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及2021年8月21日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用地膜回收工作的通告》,现就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膜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1mm以下的地膜。违规生产、销售非国标地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农用地膜使用者要抓住春播前的关键时期,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的方式加快残膜离田,确保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捡拾残膜的,企业或合作组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农膜使用者对废旧地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翻埋到土壤中,违反者由乡镇或农牧、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亩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为鼓励地膜回收,对积极回收利用的使用者,在申请涉农项目补贴时优先予以扶持;对不进行残膜捡拾的,列入残膜回收利用“黑名单”,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三年内不享受所有涉农项目补贴;个人到村到镇办理医保、社保等手续予以限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 来源: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室    编辑:王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下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