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巴彦淖尔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确保民航飞行安全有序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RA-140)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 东北至原丰裕乡、 西南至黄河总干渠, 从跑道两端向外延长东南至原锦旗乡、 西北至乌兰图克镇)从事下列活动。
(一) 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 粉尘、 火焰、 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 修建靶场、 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
(三)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 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 标志或物体,或者设置影响机组视线的对空照射灯或平射强光灯;
(五)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或其它植物;
(六) 修建或者使用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七) 施放飞艇、 热气球、 滑翔机、 动力伞、 系留空飘气球等升空物体;
(八) 饲养、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第二条: 如有以下施放活动,主办方需提前 5 天向巴彦淖尔机场有关部门予以通告, 经机场方同意后方可施放。
(一)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临近区域进行飞艇、 热气球、 滑翔机、 动力伞、 系留空飘气球等施放活动;
(二) 在跑道两端向外延长 20 公里、 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宽 10 公里的范围内燃放高空烟花和焰火、 放飞风筝等各类升空物体。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 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 树木、 灯光和其他障碍性物体, 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 因此造成的损失, 由修建、 种植或者设置障碍物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条: 在机场及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内的高大建(构) 筑物, 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设置障碍物灯和标志, 并使其长期保持适用状态。 在机场及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 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或者设施, 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并使其长期保持适用状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产生电磁辐射、 反射的设施或物体, 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 本通告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8 月 18 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8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