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的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将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制度,为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工作,现就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核发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均在核发范围之内。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某一领域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总则中有专门条款明确的主管部门;2、机构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确的行政机关。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管辖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被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是指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构成要件:1、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中有专门明确授权;2、被授权者一般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被授权的执法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核发、管理方法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实行分级属地发放、属地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审查管理工作。各旗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审查管理工作。
申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部门或单位,先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后报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政府法制办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部门或单位上报本级政府,经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加盖本级政府印章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对于不符合申领条件的部门或者单位,一律不予核发资格证。未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进行行政执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理,并承担败诉责任。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管理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是行政执法机构身份证明,要指定部门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内容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发证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因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附相关任命文件。
凡属新成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新领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2、编制机构部门的“三定”方案; 3、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5、本单位行政执法职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6、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核发,是对拥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或单位进行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确认,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措施,对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9月10日之前完成材料上报工作。
(二)明确职责,认真申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及时、准确的提供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因上报的信息有误而造成的影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由行政机关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委托机关必须与被委托组织签署《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王 东 电话:8655759
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8 月 30 日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填报机关:(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执 法 单 位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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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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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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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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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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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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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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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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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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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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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 |
证件名称 |
发证机关 |
证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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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 |
主要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 (含行政裁决)权限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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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及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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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含审批、发证照、收费)权限及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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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何种行 政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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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处罚、许可、确认、裁决、强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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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 报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本部门 法制机构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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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法制办 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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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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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请各部门详细上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情况、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具体联系电话、手机及电子邮箱。
2、执法证件情况:①自治区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②国家部委制发的相关执法证件。
3、“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实施细则、办法等)全称。
4、“权限”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财物,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扣押,查封,拍卖商品、货物,冻结货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撤销登记,吊销相关证件,暂扣行车证件或者车辆,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业证书,行政拘留等……
5、使用何种行政执法文书:①国家部委;②自治区厅局;③本部分自己制定。
6、此表在 fzb7059@126.com 邮箱红旗邮件中下载,邮箱密码:8655759
抄送:市委各部门、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政协办公厅、 纪委办公厅,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 年 8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