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22-0096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巴政发〔2022〕11号
成文日期 2022-03-17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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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17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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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农业生产全面开展,正是农用地膜回收和加强源头管控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用地膜回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及2021年8月21日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做好农用地膜回收工作的通告》,现就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膜国家强制性标准,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1mm以下的地膜。违规生产、销售非国标地膜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二、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农用地膜使用者要抓住春播前的关键时期,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的方式加快残膜离田,确保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不按规定进行捡拾残膜的,企业或合作组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农膜使用者对废旧地膜不得随意掩埋、弃置、焚烧或者翻埋到土壤中,违反者由乡镇或农牧、环境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亩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为鼓励地膜回收,对积极回收利用的使用者,在申请涉农项目补贴时优先予以扶持;对不进行残膜捡拾的,列入残膜回收利用“黑名单”,企业、合作社等组织三年内不享受所有涉农项目补贴;个人到村到镇办理医保、社保等手续予以限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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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农用残膜回收工作的通告.docx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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