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22-0097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2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5-18 公文时效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 巴彦淖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www.bynr.gov.cn    
  • 2022-05-18 18:07    
  • 保存
  • 打印本页
  • 分享到: 微信
    qq 微博 空间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巴彦淖尔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巴彦淖尔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巴彦淖尔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0〕20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0〕2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推动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并平稳运行。通过改革,形成中央领导、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投入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并逐步加大投入。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医疗卫生领域投入效益。
      ——坚持遵循规律,实现权责匹配统一。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科学合理划分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明确市与旗县区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实现各级政府间权、责、利相匹配。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聚焦医疗卫生领域的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坚持财政权责划分的全覆盖,提高划分体系的完整性;深入分析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性质和特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合理确定市与旗县区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提高划分体系的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资金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保持我市现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总体稳定,积极稳妥、精准分类,对中央和自治区划分明确的事权,坚决贯彻;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够科学但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予以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主要内容
      从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划分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对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旗县区结合实际自主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且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对我市承担30%部分,明确为市与旗县区共同事权,市与旗县区按2∶8分担。
      二是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全国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综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适宜技术探索等内容,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中(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划入能力建设方面。除上述项目之外的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二)医疗保障方面。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
      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自治区和盟市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对6万人以下的牧业旗县参保农牧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20元。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对我市承担30%部分,明确为市与旗县区共同事权,市与旗县区按2∶8分担。
      二是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依据各旗县区财力状况、常住人口和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与旗县区财政按2:8分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包括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3个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明确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且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对我市承担30%部分,明确为市与旗县区共同事权,市与旗县区按2∶8分担。
      (四)能力建设方面。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一是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应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旗县区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旗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旗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上级财政对旗县区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升困难地区服务能力等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办医,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
      二是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结果等情况分配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旗县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是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四是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五是中(蒙)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医院能力建设、中医重点专病专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等,以及按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的全市中药制剂能力建设、中医药领先重点学科、中医特色专科、名老中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等,明确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
      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旗县区行使的事项,旗县区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明确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已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各旗县区可以在确保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由旗县区财政承担。对于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旗县区据此自主制定本地标准,市级财政根据上级补助情况统筹安排或适当补助。各旗县区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对旗县区标准高于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旗县区政府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卫健部门备案后执行。
      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旗县区支出基数的划转,按预算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办理。
      四、配套措施
      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要将市与旗县区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实施,着重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推进形成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区域医疗卫生领域各项改革协同互动、协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责任分担机制。要明确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中的职责,加大对区域内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过多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
      (三)强化支出责任落实。市和旗县区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各旗县区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并按照改革要求及时制订修订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制度规定,按要求做好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一、市财政事权

    能力建设

    1.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议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对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市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包括市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市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包括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队伍建设等。

    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二、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一)公共卫生服务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健康素养促进、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提供避孕药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査、计划生育事业费等部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

    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自治区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的20%部分,自治区与市按7:3进行分担,市承担30%部分,市与旗县区2:8分担。

    (二)医疗保障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包括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

    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自治区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的20%部分,自治区与市按7:3进行分担,市承担30%部分,市与旗县区按2:8分担。

    3.医疗救助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市级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主要依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常住人口和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分配额度,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外,市与旗县区财政按2:8分担。

    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三)计划生育

    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执行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自治区按8:2分担。自治区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市按7:3进行分担,市承担30%部分,市与旗县2:8分担。

    (四)能力建设

    5.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包括按照国家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确定。

    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三、旗县区财政事权

    能力建设

    1.旗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对旗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财政对旗县区按规定给予补助。

    2.旗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包括旗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

    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旗县区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包括旗县区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旗县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包括旗县区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旗县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巴彦淖尔市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 号)以及《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0〕20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0〕21号)精神,现就巴彦淖尔市科技领域市本级与旗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先进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旗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合理划分市级与旗县区权责。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旗县区侧重支持支持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同时进一步发挥对旗县区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旗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着眼长远,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视情适时调整;对改革中新增的事项,按规定及时明确。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二、主要内容
      按照自治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特点,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八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旗县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一是基础研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旗县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旗县区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按隶属关系由市与旗县区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其中,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全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基础研究事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旗县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旗县区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按隶属关系由市与旗县区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二是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主要解决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其中,对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主要通过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自治区应用研究与开发专项等予以支持;市、旗县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根据自治区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全市实际科技需求确定的科研项目,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旗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各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区分情况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围绕实现全区目标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和旗县区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确认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旗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确认为旗县区支出责任,财政负担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旗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等人才专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政府投资基金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主要通过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和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关系全区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旗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隶属关系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实施的重大区域合作,由自治区、市、旗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与旗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规划、意见等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并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旗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按隶属关系确认为市或旗县区支出责任,财政负担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自治区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对自治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自治区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市、旗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按隶属关系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旗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同级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旗县区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按隶属关系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要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推动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巴彦淖尔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巴彦淖尔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市本级与旗县区市本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0〕20号)《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20〕21号)精神,现就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从基本市情出发,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抓紧形成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旗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明确自治区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市本级与旗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旗县区政府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坚持保障标准全面落实,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本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明确为市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结合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1.公用经费保障。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分担的30%部分,按隶属关系,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即市本级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旗县区学校所需经费由旗县区财政承担(下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的5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分担的30%部分,按隶属关系,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住宿费补助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8:2分担。市本级和各旗县区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4.其他经常性事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由各旗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与自治区给予工资性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5.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支持解决城镇学校大班额、加强两类学校建设、推进农村牧区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市本级和旗县区财政分别承担,自治区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教师培训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级和旗县区财政结合自治区转移支付统筹安排给予支持。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由国家统一制定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本级和各旗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自治区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分别确认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与旗县区分别分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分担的30%部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同级财政承担。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现阶段由市与旗县区按隶属关系各自负责落实幼儿资助政策并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自治区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2.普通高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以下简称“两免”)及国家助学金、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免学费补助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普通高中“两免”政策,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分担的30%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蒙古语授课和朝鲜语授课学生所需经费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分担的30%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普通高中双语授课寄宿生生活补助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住宿费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分担的30%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分担的30%部分,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寄宿生住宿费补助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
      5.高校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考入中央及自治区以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照5:5分担,自治区分担的50%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市级财政承担。嘎查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经费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1.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分担的30%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2.普通高中教育。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自治区与我市按7:3分担,我市分担的30%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完善普通高中建设经费投入机制,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对地方改善学校校舍条件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由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市、旗县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自治区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旗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市或旗县区财政事权,由市或旗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同级财政事权事项。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旗县区也要相应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旗县区统筹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加大统筹均衡能力,落实支出责任,确保教育领域资金有保障。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市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docx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苏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一键下载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