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23-010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5-09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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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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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筹)委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建设的具体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8号)精神,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措施。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污水及资源化利用方面。新改扩建污水管网105公里,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超过3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和能力弱项得到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700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60%左右。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全市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充分满足区域需求,新增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自治区要求。旗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全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总体达到自治区平均水平,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基本构建形成。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二、加快补齐能力短板
      (一)提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能力。推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配套工程、乌拉特后旗巴音镇中水回用绿化管网改造及污水管网升级改造、五原县隆兴昌镇污水管网改扩建及排水防涝系统建设等工程,实行雨污分流改造。根据市县(旗、区)乡(镇)发展建设规划,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适度超前建设,明显提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开展五原县天吉泰镇、塔尔湖镇、复兴镇和胜丰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探索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运营模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口岸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口岸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加快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临河区收运体系全覆盖,垃圾前端投放设施配置率达100%。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建设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需求的配套设施,支持苏木乡镇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巴彦淖尔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在乌拉特前旗、五原县、乌拉特中旗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建设或跨区域共建共享,减少生活垃圾填埋量,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推动临河区餐厨垃圾综合处置项目建设。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到2025年,临河区建成区(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五原县建成区(全区城市精细化管理试点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初步建立;其他旗县结合实际情况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建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巴彦淖尔进口资源加工开发区、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巴彦淖尔河套农畜产业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加快推进乌拉特前旗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依法开展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推动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非金属、废玻璃、废旧动力蓄电池、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完善城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推进维康环保医废焚烧项目建设。在乌拉特中旗特别是口岸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鼓励边远旗县区发展分散式、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构建一体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
      (五)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优化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选址,科学统筹布局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持续推进旗县区生活垃圾和污水统筹治理,不断完善镇村生活垃圾治理网络体系,推进落实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结合实际情况持续调整优化涉及旗县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的规划、方案,鼓励城镇近郊地区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推进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功能,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鼓励生活垃圾焚烧厂在完成垃圾处理任务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理能力共用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智能绿色升级
      (七)推进数字化融合。支持推广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在建设智能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中的应用,对5G等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给予奖补。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配合建立全国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医疗废物处置监管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绿色底色。推动先进节能低碳环保技术设备和工艺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中的应用,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进行达标改造,淘汰技术落后、存在隐患的设施,并防范二次污染。推广污泥无害化处理工艺技术,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规范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快启动杭锦后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封场治理工程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九)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加工园区、乌拉特后旗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配合自治区遴选推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备选园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第三方治理模式,鼓励新业态发展和模式创新。(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有效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乌梁素海全流域综合治理项目试点经验,积极向国家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并推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乌梁素海保护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保障体系
      (十二)加强科技支撑。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联合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围绕固体废物处置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加大关键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积极向自治区推荐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价格收费制度。完善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价格形成和收费机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按照覆盖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完善价格和收费标准。积极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有序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建立收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环境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营。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鼓励各地创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不断提高收缴率。统筹考虑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十四)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和节能环保项目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生态环保等各类资金,以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市税务局、生态环境局、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巴彦淖尔中心支行、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环境基础设施统计信息共享。建立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环境基础设施基准名录库,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进全市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口岸管委会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要素保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口岸管委会要分析自身短板弱项,结合目标要求,围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谋划储备一批成熟项目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各项工程按时顺利落地。(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评估督导。按照国家、自治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机制和工作要求,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弱项的地方加强指导督促,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措施的通知.docx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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