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011746318/2021-00972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巴政办发〔2021〕20号
成文日期 2021-12-13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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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13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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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规范管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组织实施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到2025年, 基本形成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全市每千人口拥有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个以上,3岁以下儿童健康系统管理率达到92%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育儿假等规定。积极倡导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职工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市人社局、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依法保障工作权利。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就业;对无稳定就业岗位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市人社局、教育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婴幼儿健康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 开展新生儿访视、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预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提升婴幼儿保健服务能力。加强农村牧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推进优质婴幼儿健康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提高全市婴幼儿健康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计生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和科学育儿的支持和指导。利用卫生健康、教育、妇联、工会等部门资源和力量,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构建覆盖城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儿童之家、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等工作平台,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服务、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健康讲座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各旗县区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坚持普惠优先原则,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和项目建设规划;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编制和审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时,应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旗县区政府在城乡居住社区建设和改造中,应当按照标准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托育服务设施。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牧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在农村牧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农村牧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加强公共场所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建设示范性生育养育友好型社区。充分利用现有社区公共设施资源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共建共享。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使基层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婴幼儿照护等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根据婴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国家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要求,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婴幼儿照护资源的统筹力度,支持实施托幼一体化建设。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探索“托育联合体”,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市教育局负责)

      5.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延伸服务。推动“医育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延伸开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育儿支持。(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6.培育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主体。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发展嵌入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工业园区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支持知名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落户我市,满足群众高端托育服务需求。探索家庭小型托育服务点建设。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推动智慧托育服务发展。积极培育托育服务消费新业态,鼓励通过发放托育服务消费券、探索发展家庭育儿共享平台等方式,推动托育服务产业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保障体系

      1.落实用地保障政策。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卫生、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办理,地价按教育用地评估确定。(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享受税费等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通过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低息贷款。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商业保险,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财政保障。各旗县区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切实加大资金投入,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多种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师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人才队伍保障。鼓励河套学院、巴彦淖尔市职业技术学校等大中专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对在婴幼儿照护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或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鼓励幼教、儿科等相关专业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幼教、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按照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认定。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 (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并落实相关政策。通过返聘教育、卫生健康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市人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河套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社会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积极推动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建设和改造,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体系

      1.规范登记和备案管理。对托育服务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旗县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旗县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包含“托育”字样,并注明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或者临时托等。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当地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当地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由教育部门落实托幼“一体化”管理,相关信息推送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早教机构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依据各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评估、应急处置等监管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健康规范有序运行。建立市、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督查考核。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加强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指导、检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家长监督作用。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综合监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收费管理。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按照公平、合法、诚信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提供的照护服务水准等因素合理制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提出指导性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价格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卫生健康监管。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落实安全责任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鼓励为托收的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险,依法加强监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品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建立市级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成立行业协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旗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引导,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旗县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评估。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附件:  

    巴彦淖尔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齐抓共管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拟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协调和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照护服务体系和机制;督促各旗县区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组成。市卫生健康委为牵头部门。

      三、工作原则

      (一)全体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工作报告,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单位参加。

      (二)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

      (四)信息通报制度。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市卫生健康委代章。

      (一)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指导旗县区做好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支持和引导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信用评价和违法失信惩戒。

      (三)市教育局。指导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指导公立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指导市内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并为家庭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四)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工作,制订相关管理规范;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打击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中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旗县区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规范管理,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配合抓好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风险防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积极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六)市财政局。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七)市人社局。负责牵头推动落实相关产休假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指导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婴幼儿照护各类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奖惩等政策。

      (八)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旗县区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规划,做好土地管理有关服务工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给予优先安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九)市住建局。负责督促旗县区住建部门依法依规监督和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规定,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市卫生健康委。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拟订政策、分析形势、发布信息,协调解决其他重大问题;牵头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负责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医疗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提供延伸服务;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支持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应急演练。

      (十二)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十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并指导旗县区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并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各旗县区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进行监管。

      (十四)市总工会。负责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协调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政策,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点以及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

      (十五)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有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十六)市妇联。负责促进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政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婴幼儿照护服务点以及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工作。

      (十七)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十八)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推动解决分管领域的重大问题,工作中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相关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推进职责范围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三)各旗县区要参照建立相应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本辖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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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崔哲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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