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
巴彦淖尔市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我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有关政策和意见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坚持科学合理、提升效能、总量控制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类别、学校规模、班级数量、教师结构、课程课时等进行岗位设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淡化身份、强化岗位。
(二)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突出工作质量、贡献和影响,鼓励创新,支持突破,坚持拉开差距、分开档次,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岗位重不重要一个样”问题,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因校制宜、精准施策。各地各学校依据方案规定,自主制定各类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及对应绩效工资标准,切实反映教职工实际贡献、工作绩效、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完善聘任、管理、考核机制,做到“一校一案”。
(四)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和考核实行全过程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做到程序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实施范围
全市公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同工同酬等其他人员由旗县区政府参照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一线教师指以下两类人员:
一是完全“站讲台”且满工作量的教师。中小学教师满工作量,以《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学规程(试行)》(内教基〔2012〕18号)中有关规定为标准依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满工作量,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的意见》(教职成厅〔2012〕5号)中有关规定为标准依据。
二是部分“站讲台”但兼职管理岗位、辅助岗位及承担其他工作任务满工作量的教师,满工作量由“站讲台”课时量与兼职工作折算课时量之和组成。
三、岗位总量和岗位设置
根据《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16〕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14号),按照每班教职工数与班级数(依据学校申报、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比对和实地核对确定)比核定各学校岗位总量,即小学2.4:1、初中3.7:1、高中4:1、特殊教育5:1。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市本级为2.5:4.5:3、旗县区为2:4:4。
四、绩效工资总量
(一)在核定岗位总量和现中小学校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学校核定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平均绩效工资额度的10%,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增加部分单独核拨。
(二)班主任津贴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提高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相关事宜》(〔2019〕21号)的规定执行。
(三)校长、书记奖励性绩效单独核算,不占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所在学校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至2.5倍额度予以核定。
五、绩效工资来源
绩效工资增量部分,班主任津贴,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按照学校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直属中小学校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旗县区中小学校由旗县区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六、绩效工资考核与分配
(一)未提高绩效工资总量前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基础性绩效。义务教育阶段70%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非义务教育阶段6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规定标准逐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由各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考核实施细则,从师德评价与满意度测评(权重10%)、工作业绩成果考核(权重45%)、工作量考核(权重40%)、考勤考核(权重5%)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赋分,实行百分制。各旗县区、各学校制定具体考核分配方案时,考核内容权重可上下浮动,但不得超过5%。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个人考核得分×(资金总额/参加考核教职工总分数),公示考核结果,按学期发放。得分中最高分与最低分之间的差距不低于3倍,充分体现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二)绩效工资增量部分发放办法。绩效工资增量部分全部用于一线教师绩效奖励,由各学校制定考核实施细则,从教学常规提质奖励,主要突出对“备、讲、批、辅、考、评、研”等教学常规工作奖励(权重35%)、超工作量奖励(权重25%)、教书育人重大成效奖励(权重40%)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赋分,实行百分制。绩效奖励发放金额按考核得分计算。实行动态管理,能上能下,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公示考核结果,按学期发放。一线教师不在岗位期间,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班主任津贴考核发放办法。依据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教办发〔2009〕107号),全面考核班主任在本学年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各学校重点围绕班级建设与管理、班团队活动、班风班纪、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等方面制定班主任考核细则并开展考核。考核赋分分三个档次,档次之间的津贴发放差距原则上不低于10%。
(四)校长、书记的奖励性绩效考核发放办法。由同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校长、书记统一进行实绩考核,提出分配使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各相关学校予以发放。
七、有关规定
(一)参与城乡学校交流人员奖励性绩效,在派驻学校考核,由派出学校发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工资的人员和年内进出、退休、病退等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实际工作月数等情况确定。
(三)考核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
1.违反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
2.工作量不满60%的。
3.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4.因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等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按规定不得发放的其他情形。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中小学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旗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抓好贯彻落实。
(二)严格审核备案。各学校校长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考核分配细则,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凡未按照规定要求执行落实的学校,暂缓核拨绩效工资。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实施绩效工资改革过程中的政策解释和教职工思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旗县区两级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将绩效工资发放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中小学校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力度不够、资金落实不到位、存在“平均主义”等现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九、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巴彦淖尔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