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318Q/2025-0000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巴政字〔2025〕10号
成文日期 2025-03-18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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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9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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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巴政发〔2022〕36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予以公布。
      将《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第三条中“对引进的紧缺人才的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的内容删除。
      附件: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修改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附件
    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修改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国家农高区)高质量建设,努力建成全国生态农牧业科技创新发展引领区、“一带一路”农牧业科技合作先行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样板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金融支持。市本级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国家农高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厂房、打造科创中心等。
      二、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农高区内新认定和绩效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载体,按照自治区奖补标准给予1:1匹配奖补。
      三、紧缺人才引进。对国家农高区内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人事关系可落实市内相关事业单位。畅通国家农高区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无岗位空缺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国家农高区内企业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分别给予引进企业每年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四、科技成果奖励。国家农高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数额按照国家、自治区奖补标准给予1:1匹配奖补。对通过国家审定的农作物新品种、禽畜新品种,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奖补。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后,每件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五、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国家农高区设立教学实践基地、科研示范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支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国家农高区建设科技示范园区、产业化示范基地等,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
      六、园区基地建设。支持旗县区与农高区建立异地孵化、“飞地经济”等跨区域合作机制,对旗县区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国家级园区,每创建成功一项给予500万元奖补支持。支持国家农高区内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创建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国家级基地,每创建成功一项给予30万元奖补支持。
      七、企业培育引进。全面对标一流营商环境,设立惠企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对连续三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引进或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落户国家农高区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扶持。
      八、质量品牌建设。对国家农高区内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在自治区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蒙字标”登记的企业,每个证书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九、企业上市奖励。在《巴彦淖尔市鼓励企业上市奖补办法》的基础上,国家农高区内注册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再给予600万元奖补;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再给予500万元奖补;在境外上市的,再给予400万元奖补;对将注册地迁入国家农高区满一年的市外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且依法在国家农高区纳税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
      十、改革创新支持。支持国家农高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所有制改革,探索将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建立项目经费直拨机制,对国家农高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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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doc

    • 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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