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国家农高区管委会、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防火期和戒严管制期时间
临河区、杭锦后旗、五原县、磴口县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5月15日,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防火期为当年9月15日至翌年6月15日。全市防火戒严管制期为春季4月1日至5月10日、秋季9月25日至10月25日。各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提前或延后本地区戒严管制期;管制区域可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在市级规定区域内适当调整),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同步向社会公开。
二、防火区域
乌拉特草原、乌拉山次生林区、自然保护地区域、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乌兰布和沙漠生态治理区、“三北”项目工程实施区域和G6、G7、国道110、国道242、省道212、省道215、省道315(沿黄公路)、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国有场圃、城郊绿化区及各旗县区划定的管制区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戒严区域。
三、防灭火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划定责任区,签订责任状,构建严密的网格化责任体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合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四、宣传教育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动乡村两级干部、护林员走村入户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进一步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五、火灾防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事前发力,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加强隔离带建设、野外用火审批、林下可燃物清理、联防联控等措施,常态化开展火灾隐患动态清零行动,严管农事林事、施工作业、生产运输、游玩祭祀等各类野外用火行为,充分运用“疏堵结合”抓好源头管控。
戒严管制期内,在戒严管制区域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各旗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禁烧区,在禁烧区内严禁野外野炊、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生火取暖、焚烧垃圾、吸烟等非生产用火和烧荒、烧秸秆等农事用火。
(二)野外生产用火须经属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严禁进入管制区域的人员和车辆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防灭火检查。车辆在必要时采取加装“防火帽”等防火设施,防范机车跑火、封闭车厢可燃物洒落等跑火情况发生。严禁火车、汽车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掷火源。
(四)各检查站、瞭望台、巡逻巡护岗位等值守人员要全天候值班值守。各地要严格落实“痴、呆、傻、聋、哑、瞎”等特殊人群及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自觉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为防灭火工作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草原火情。
六、预警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卫星遥感、塔哨瞭望、地面巡逻、视频监控、电话接警、舆情监测等手段,全天候、立体化对境外火和境内各类火情进行监测,因险施策、因险设防。有关部门要加强火险形势会商研判和联勤联动,一体化开展预警监测、信息共享、火情报送、队伍调动指挥、联合勤务等工作。
七、应急处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综合值班、防灭火机构专业值守和关键期部门联合值守机制,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灾害事故信息报告规范》及相关规定,落实“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和重点时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要完善火灾应急预案,优化队伍布局,加强综合保障,对突发火情迅速出击、高效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坚持属地指挥、专业指挥、统一指挥,一旦发生火情要及时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坚决避免让群众直接上火线,禁止老人、未成年人、学生等参与扑火,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和次生灾害发生。进一步加强防灭火基础设施、装备物资配备及制度机制建设,持续提升应急处置森林草原火情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八、督导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防灭火督导检查,细化检查方案,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落实,重大问题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问效。要持续开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加大火案查处和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力度,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要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防灭火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地方、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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