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综合服务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
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在临河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手续前,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确定,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建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一定比例征收。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40元;无法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构建物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的2.5%征收。
第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征的项目和额度。
(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校舍减征40%;
(二)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办公房减征30%;
(三)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等公共设施减征30%
(四)对自治区批准确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保障性住房是指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
(五)个人建房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
(五)经自治区建设厅确认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面积以征收部门认定的征拆面积为准,经住建部门审核后办理配套费免缴手续;
(六)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项目。
第三章 征收办法
第八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征收建设项目清单,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九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河地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配套费由区住建局和区预算外管理局派专人入驻巴彦淖尔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征收,区住建局负责开具缴费票据,区预算外管理局负责票据管理。
第十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操作流程:市规划局对项目的建筑面积进行核准并向区住建局出具含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清单以及向建设单位出具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通知书→建设单位到审批大厅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区住建局开具缴费发票→ 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区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第十一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按每天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依据、缴费期限以及减免政策等。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除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应按规划核定补办面积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国库,实行专款专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应当与各项城建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自收到《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缴费告知书》后一个月内须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逾期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限期缴纳催告书》,对于拒不履行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该建设单位和个人录入巴彦淖尔市建筑业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乏一 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对未缴清配套费擅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续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今后如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的,由区财政局、住建局、区发改局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