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 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驻区各单位:
《临河区 “救急难”救助办法》 已经区政府 2019 年第十三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28 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有序开展“救急难”救助 工作,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根 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结合临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 “救急难”系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 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二条 “救急难”坚持的原则:
(一)“救急救难、应救尽救” 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救助范围:具有临河区户籍且在临河辖区内居住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救助对象: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在目前已有 的社会保险和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 “救急难”救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救助:
(一)拥有别墅或两处及以上住房的;
(二)拥有商业门点或者经营商业门点的;
(三)工商注册资金数额较大和虽没有工商注册但经常雇佣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拥有营用车辆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根据救助内容、救助种类、贫困程度等因素,实行 分类救助,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标准。“救急难”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 10 万(封顶线)。
(一)城乡特困人员、孤儿,按照政府“兜底”的原则,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全额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 一、二级),在扣除各 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属于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 1 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 60%救助;
(三)重度精神病患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 其他社会救助后,属于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 80%救助;
(四)城乡普通居民患重特大疾病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属于基本医疗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 3 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 50%救助;
(五)遭遇溺水、矿难、火灾、车祸等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的,在经过各种赔偿、保险、社会救助后生活 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根据损失程度(须有乡镇、办事处、农场 的评估证明材料)、急难程度和家庭贫困程度,确定救助金额,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全年救助上限不超过 2 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七条 救急难申请所需材料
( 一)《临河区 “救急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 二)《“救急难”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五)因灾需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财产损失评估情况证明;
(六)因病需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病历和合规的医疗费用结算票据;
(七)声明书及授权书。
第八条 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 一)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居住地乡镇、农场、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无行为能力者可委托村(居)委会、分场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申请。
( 二)乡镇、农场、办事处是 “救急难”救助的审核主体, 接到救助申请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财产状况、 困难程度调查,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村、分场(居委会)张榜 7 日 后无异议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民政办公章后,附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是“救急难”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 乡镇、农场、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在 20 个工 作日内由局务会议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否则有 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救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以村(居)委 会为依托,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各种协会、民办非企业 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 助工作网络,加大主动救助和协调救助力度,及时采取帮扶、疏 导和监护干预措施,确保救助及时有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第十条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民政、慈善、教育基金、住房 保障、就业、红十字等承担社会救助的部门,全部和社区信息服务平台连网运行,实现资源共享。要加强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的有效衔接,建立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个人相互联动的救助体系,有序开展 “救急难”工作。
第六章 资金筹集、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救急难”救助资金筹集。
(一)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 “救急难”专项资金 500 万元;
(二)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救
急难”救助;
(三)从年终社会救助结余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救急难”救助。
第十二条 “救急难”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区监委、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救急难”救助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情况。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急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采取虚报、隐瞒等 手段骗取享受救助资金的,要追回冒领的救助资金,取消再次申请 “救急难”救助资格。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和各乡镇、农场、办事处要设立 “救急 难”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财政、 审计、监委等部门对“救急难”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临河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5 日区 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临河区 “救助难”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7〕59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