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河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在困境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监护、救助等方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有效投入,不断提升我区困境儿童保障服务水平,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得更加幸福。
二、明确困境儿童的分类
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重点保障具有临河区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因自身残疾、家庭经济贫困、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造成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双方失踪、重残(2级以上残疾)、重病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脑瘫儿童。
(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五)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
(六)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以及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等。
三、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着力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3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5〕9号)规定,全面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参照分散孤儿标准落实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完善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未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制度等保障范围。
1.孤儿: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有关孤儿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不低于我区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参照孤儿分散供养标准进行保障。
3.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脑瘫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分散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脑瘫儿童每人每月按5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助。
4.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5.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临河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6.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遇有生活临时发生困难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18周岁的孤儿(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在校就读的孤儿、困境儿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年满16周岁的特困儿童(16周岁前纳入保障范围,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3.依法被收养的。
4.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6.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7.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8.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整合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就医按相关规定及时结算。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当地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
(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有效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实施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和孤儿、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对专科生给予3万元、本科生给予4万元的学费资助),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特殊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力度,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进行处理。
(五)优化儿童关爱机制。针对困境儿童实际需要和成长要求,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完善基层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大力倡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及热心人士参与或开展不同形式的儿童关爱活动;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加强失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及早顺利回归社会。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困境儿童认定及申请流程
(一)申请。由监护人持户籍本、本人身份证及儿童所处困境的相关证明,至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临河区困境儿童申请表》;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管理缺失的,可由所在村(居)委会直接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民政办(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和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名单在户籍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临河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或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确认。临河区民政局负责困境儿童的认定工作。对符合孤儿条件的,按孤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其他条件的,建立困境儿童档案,纳入儿童福利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困境儿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认定。
五、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形成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联动的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和组织功能,为有需求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履职能力培训等服务。
(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民政、财政、公安、教育科技、卫生计生、妇联、残联、扶贫等部门组成的临河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临河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管服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困境儿童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三)营造社会氛围。要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加大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宣传形式,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