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1 7 年 4 月 24 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临河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公安部、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精神,促进人口资源与社 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改进服务管理方式方法,推进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努力为流动人口居住、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 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临河区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逐步实现区人社、住建、教科、卫计等部门信息的共享应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 居住证申领和办理
临河区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一)居住证申领
公民离开其户口所在地,到临河区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携带相关证明到临河区公安局户籍服务大厅申领居住证。居委会、村委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等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和其它服务管理等工作。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在临河区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临河区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需提交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 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连续就读是指:在临河区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需提交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
(二)居住证办理流程
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区公安局要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公安局要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1.居住证发换。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要交回原证,如原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要持本人身份证到区公安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2.居住证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持有人在临河区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 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区公安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中止居住证功能; 补办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的功能,居住证持有人在临河区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居住证变更。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受理机构办 理变更登记: 一是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二是新居住地住址 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 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三是新居住 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4.居住证代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办理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签注,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代办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5.居住证收费。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权利义务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凡来临河区居住生活的流动人口,均有义务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服务与管 理工作;凡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应在到达临河区起三日内,应持有效证件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登记,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招录的流动人口,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并督促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在与流动人口签订或解除 劳动关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登记。招录流动人口超过百人的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不按规定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身边居住变更登记的,区公安局要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后,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居住证持有人或与其共同 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临河区居住期间可以享有以下服务及便利:
(一)公安业务服务
1.在区公安局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2.在所属辖区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在临河交管大队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4.在临河交管大队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居住证持有人符合规定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临河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教育服务
1.适龄儿童就读临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临河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在临河区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
2.具有内蒙古自治区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在临河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
3.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援助。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 范》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计划生育服务。办理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服务。、
(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免费享受图书馆阅览、艺术馆培训、科技馆科普和公共体育健身场所等公共文化服务。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在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时,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八)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九)住房保障服务。按照临河区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十)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区的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一)老年人、残疾人优待。按照规定享受与临河区老年人、残疾人同等的优待;
(十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五、 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是我区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居住证 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落实,统筹协调推进居住证制度各项工作,确保居住证制度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工会、团委、妇联、公安、发改、司法、财政、住建、交通、文化旅游、教科、卫计、人社、民政、 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三)主动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居住证制度 的重大意义和相关内容,公开流动人口登记和居住证申领条件及 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准确解读居住证制度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 政策,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知晓、理解支持,合理引导流 动人口及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为深入推进我区居住证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