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民宿治安管理办法》已经临河区人民政府2024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临河区民宿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公寓等相关资源,为旅客提供住宿设施、设备、服务和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日租房(短租房)、网约房、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农庄、农家乐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采耳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民宿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动态掌握民宿底数,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符合条件的民宿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依法对民宿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发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依法依规保障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
(一)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向公安机关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有合法经营场所;
(三)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四)具备必要的防盗(“人防、物防、技防”符合国家规定)等安全设施和如实登记实时上传住宿信息的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民宿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可自行选择告知承诺或一般审批程序,具体流程按照公安部关于特种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办理。
第六条 民宿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合法经营场所相关材料,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申请开办民宿的,应当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五)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相关材料;
(六)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或者自治区公安厅制定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民宿变更基本信息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发证公安机关同步提供变更信息。
民宿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应当在3日内告知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条 民宿要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实做好对未成年旅客查验登记、入住询问、可疑报告等规定。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民宿要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危险物质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民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建筑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落实住宿登记制度,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民警到民宿执行公务时,民宿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民宿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住宿人员身份、图像、视频等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许可不得翻拍、截图、转发、泄露、出售、删改。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住宿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由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临河分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和市出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