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乌拉特前旗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拉特前旗民政局
乌拉特前旗教育局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
乌拉特前旗财政局
乌拉特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拉特前旗住房和建设局
乌拉特前旗农牧局
乌拉特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乌拉特前旗应急管理局
乌拉特前旗医疗保障局
乌拉特前旗总工会
乌拉特前旗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18日
乌拉特前旗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保边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9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24〕64号)和巴彦淖尔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民发【2024】174号)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条件的,经申请审核可以分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四条 旗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管指导工作。旗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数据共享,避免数据共享存在壁垒。
第五条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并对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及确认权负责。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初审、信息公示、数据录入、档案管理、定期复核及动态管理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政策宣传、邻里走访等工作,帮助自主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金额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旗民政局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九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户籍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持有巴彦淖尔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需一致,且长期居住在巴彦淖尔市辖区范围内的居民。
(二)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为人户分离家庭,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人户分离人员。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人户分离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即家庭拥有实际居住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后提出申请;
2.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或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经常居住地生产生活、连续居住时间超过2年以上的家庭,且在户籍地不享受各项惠农补贴待遇的,提供居住证、居住地的租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向经常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不在巴彦淖尔市辖区内,无法进行人户合一的,可以由户籍在巴彦淖尔市且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户籍改革后户口性质变为居民户口的家庭,按原户籍属性(城市或农牧区)享受;如长期居住在城区且在农牧区无土地、林地、草牧场等且未享受各项惠农等补贴的,户籍性质改为居民户的农牧区家庭,可申请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4.旗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必须是长期共同生活的下列成员:
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四条 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以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为准。无法获取实际收入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参照《乌拉特前旗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核算。
乌拉特前旗最低生活保障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
男18-50周岁(含) 女18-45周岁(含) |
男51-60周岁(含) 女46-55周岁(含) |
男61-65周岁(含) 女56-60周岁(含) |
男66周岁以上、女61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含)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71周岁以上 |
正常人员 |
A1:1 |
A2:0.7 |
A3:0.4 |
A4:0.2 |
A5:0 |
有部分劳动力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音听力残疾3、4级 |
B1:0.6 |
B2:0.4 |
B3:0.3 |
B4:0.1 |
B5:0 |
慢性病人员 |
C1:0.4 |
C2:0.3 |
C3:0.2 |
C4:0.1 |
C5:0 |
有少部分劳动力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3级;语音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3、4级 |
D1:0.2 |
D2:0.1 |
D3:0 |
D4:0 |
D5:0 |
完全丧失劳动力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1、2级,智力、精神1、2、3级;视力残疾1、2级 |
E1:0 |
E2:0 |
E3:0 |
E4:0 |
E5:0 |
重特大疾病人员 |
F1:0 |
F2:0 |
F3:0 |
F4:0 |
F5:0 |
特殊困难家庭核算收入降低项目 |
1.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或E5)、或患重特大疾病成员(个人劳动力系数代码为F1、F2、F3、F4或F5);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3.妇女哺乳期家庭; 4.多重残疾家庭; 5.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家庭。 |
(一)工资性收入计算方式。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务工地最低生活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在本地或外出务工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材料的,按照相关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务工时长等因素计算。
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按照实际务工时间确定)。
务工人员包括农村户口在城镇务工人员和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务工人员。
(二)经营性收入计算方式。
1.农业生产个人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
(1)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旗县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2)农业生产收入按每户耕种水浇地30亩、旱地40亩或累计水(旱)耕地40亩计算,超出耕地,均按每亩年收益100元叠加计算收入。
(3)牧区无畜户可参照上述方法核定收入。
2.农牧区养殖业年收入核算
农村养殖业收入=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
(1)农区按牛1头以上起算、羊20只以上起算、猪3头以上起算。牧区无耕地户按牛(马)5头以上起算、羊80只以上起算,有耕地户按牛(马)2头以上起算、羊40只以上起算。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经营中各项投入后,规定每头(只)年收入测算标准(每头牛(马)按年10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每只羊按年1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每头猪按年800元纯收入核算,其他牲畜参照牛羊核算标准核算)。
(2)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耕牛(马、骡、驴)、猪、鸡、鸭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其他经营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计算方式。
1.动产出让收入的认定
(1)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专利等收入,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
(2)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以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认定,不能提供的由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承诺。
(3)集体经济收入分红,由当事人提供集体收益分配相关情况说明。
2.不动产出租出让收入的认定
(1)个人转租承包土地、林地、草场等经营权或土地、林地、草场由集体(公司)集中运营的,按实付承包费用和国家给付到位的各项种植补贴核定。家庭成员个人转租承包土地、林地、草场等经营权的,承包费用不低于当地平均费用的80%。
(2)出租房屋的按出租协议确认,不能提供协议的参考周边房屋出租价格认定。
(3)出让房产的,有出让协议的按协议或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价值认定,不能提供出让协议的参考周边房屋价格认定。
(四)转移性收入。
1.养老保险、离退休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失业保险金等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2.国家各项惠农补贴: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3.住房公积金提取:以实际提取数额计算;
4.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核算: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方法原则上应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具体情形按以下方式计算:
(1)子女居住在农村牧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牧区无畜户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可支配收入×5%;
(2)子女无稳定收入,在城镇务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个月×5%;
(3)子女从事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年可支配收入的5%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
(4)子女在农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可支配收入×5%;子女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5%;
(5)子女从事营运车辆的,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5%;
(6)子女家庭中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大型农机具的,可根据购置车辆、农机具价格分段核算或根据车辆年使用费用的5%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年赡养费不得低于500元。即;购车价12万元以下(含)的车辆一年使用费用核定为1万元;购车价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的车辆一年使用费用核定为1.5万元;购车价20万元以上的车辆一年使用费用核定为2万元.
(7)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其他企业职工,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其中: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上班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36000元;在其他企业有长期稳定工资收入的,年工资核定基数应不低于24000元;
(8)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9)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10)对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费,法律文书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文书执行。无法律文书的,抚养费按不低于其个人月总收入的2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用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拥有或正在使用家庭小轿车的父母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按照以上计算车辆使用费用的10%给付;对于已成年但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子女的抚养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11)扶养费按照实际给付情况核算。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
(2)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70 周岁以上老人且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且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7)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6.赔偿收入的认定。因交通事故、刑事被害、民事损害等原因获得赔偿的,按照法律文书所列用于补偿其生活费用的部分,执行到位的认定为其收入;
7.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的认定。由公证部门公证过的捐赠,按公证书认定值核定。无公证的,据实确认。
第十五条 如出现家庭收入难以核算,收入核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由旗民政部门及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共同视情况评估认定。
第十六条 降低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算:
(一)对于因重残、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或已成年但仍在读的大学及以下学生(出国留学、自主择校及在私立学校就读的除外),有哺乳期妇女的家庭,多重残疾家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进行核算收入扣减,以达到提高这些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的目标。
(二)降低家庭收入核算的计算方法:
1.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残或重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家人照顾的特困家庭(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代码为E1、E2、E3、E4、E5的重残人员或代码为F1、F2、F3、F4、F5的重病人员):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家庭扣减系数,下同)×家庭成员重残或重病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且未享受农牧区惠农补贴农牧区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家庭成员重残或重病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有哺乳期妇女家庭、多重残疾家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家庭:
农牧区家庭年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15;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且未享受农牧区惠农补贴农牧区居民)月收入核算减少金额=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15。
(三)上述1与2中情况重复的,应进行重复扣减家庭核算收入;2中几种情况重复的家庭,只扣减1次家庭核算收入。
(四)多重残疾人员,先按多重残疾中残疾程度较重的核定个人劳动力系数核算收入,再进行上述家庭收入核算扣减计算。
第十七条 扣减家庭支出核算:
1.医疗费用支出:
上年度以来,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住院治疗经商业保险、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实际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自付5000元内按20%、5001 - 19999元按30%、20000元以上按40%进行扣减。
2.教育费用支出:
(1)同时供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全日制专科或本科在校大学生且未享受《关于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教育救助政策的家庭,每户扣减10000元;
(2)同时供养一个高中生(学前教育)和一个大学生且未享受《关于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教育救助政策的家庭每户扣减6000元;
(3)同时供养二个高中生(学前教育)的扣减4000元;
(4)同时供养三个在校学生(学前教育)的扣减6000元;
(5)出国留学、自主择校及在私立学校就读的不予扣减;
(6)上述情形重复出现时不累计扣减,择高扣减一项。
3.残疾费用支出:
残疾人用于康复治疗以及购买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的费用(精神、智力及重度肢体、重度视力残疾人包括必要的护理费用),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计算,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以上刚性支出扣减均需提供相关费用票据证明。核算最高扣减金额不超过该家庭当年收入。
4.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等情况,社保或医保部门未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扣减范围。
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一)银行存款按照申请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认定。
(二)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参与、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三)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按照公安、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四)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符合以下标准:
1.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不超过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2.家庭未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5㎡的两套住房;
3.有工商注册的家庭,注册金额未超过1.5万元的(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且家庭成员患重病、重残的除外;注册金额超过1.5万元的,但非本人实际注册经营,且确属无法注销、过户的,经公证或其他方式能够证明的除外);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拥有营运性车辆、消费型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除外)、超过5万元(购置价)的大型农机具;
5.旗县区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一)因财产超过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情形:
1.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应急金融资产总额,人均超过36个月城市或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2.车辆:拥有生活用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3.房产:同时拥有产权门店房和产权住房或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倍(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商业用途的除外);
4.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财产超过规定,原则上不予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情形:
1.车辆:拥有2辆(含)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较高价值机动车。经营性车辆(有营运证的出租车、网约车、大中型货运汽车等)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除外;
2.购买价格超过10万元(购置价)的大中型农机具、机械(工程机械、车床)等,或虽超出限额标准但在购买后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的除外;
3.房产:同时拥有产权门店房和产权住房或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二倍;
4.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当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医疗处于停保、断保状态。
(四)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五)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六)高消费行为家庭。如高标准装修住房、自费出国留学等。
(七)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可参照《巴彦淖尔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巴民发〔2023〕108号)《乌拉特前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乌民字[2023]84号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第五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六章审核确认和《乌拉特前旗城乡低保 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乌民字[2022]51号)第七条审批流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相关文书由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档案文书样式制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的,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统筹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与临时救助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直接给予临时救助。相关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中已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参照《乌拉特前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乌民字[2023]84号 )有关规定开展定期核查。
第二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根据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情况,并及时将死亡的家庭成员退出认定范围。
第二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的,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二十九条 旗民政部门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三十条 对于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旗民政部门将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旗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强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旗民政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农牧渔场)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负责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拉特前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