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1528000117463691/2022-0001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文  号 巴财绩规〔2022〕7号
成文日期 2022-11-17 公文时效

巴彦淖尔市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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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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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推进部所属位预算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21〕44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是指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公开及时,内容准确形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二、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市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各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市财政局预算科牵头市本级部门预算批复及公开等具体工作;国库科牵头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及公开等具体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科牵头对市本级和旗县区预决算公开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对应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和绩效目标批复及公开监督指导工作。旗县区财政部门可参照市财政局分工明确各股室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规定。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预决算,各部门负责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责任;加强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三、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八条 政府预决算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九条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将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后,对各部门的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各部门应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决算后十五日内所属单位批复决算,并在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决算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原则上在同一天集中公开。

     

    四、政府预决算公内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

    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市本级和各旗县区分别汇总本级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五、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以及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用。

     

    六、预决算公开方式及文件格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同步公开预决算,切实做到“双公开”,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当公开在网站醒目位置。各部门应公开部门汇总和机关预决算,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公开本单位预决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门户网站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或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应当编制目录,公开报告和说明文件应为PDF格式,对公开内容进行分类、分级,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七、涉密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依法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八、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预决算公开工作的指导,及时制定预决算公开规范,明确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时间、内容,程序。市财政局制作公开模板,提供旗县区财政部门、本级各部门参照,提高我市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公开情况纳入地方财政工作考核范围,选择预决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细化程度,以及公开形式是否规范、组织是否切实有效等指标,结合社会公众评价,市财政局对本级各部门和旗县区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旗县区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预决算公开检查,对预决算公开检查结果进行量化评价、排名,排名情况在系统内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曝光,监督整改。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九、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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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编辑:预算绩效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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