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指导第三方合法合规、公平高效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巴彦淖尔市财政绩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的管理。
第二章 第三方的选用
第四条 第三方的选用和管理工作由巴彦淖尔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相关规定,采取以下选用方式:
(一)对服务费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第三方的选用,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确定受托第三方;
(二)对服务费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预算绩效管理项目,通过组织资格预审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确定受托第三方。
第六条 资格预审:
(一)组织成立资格预审工作小组。
(二)发出资格预审邀请。巴彦淖尔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向符合以下条件的第三方发出书面资格预审邀请:
1、2019--2021年连续三年在财政部、省级财政厅、直辖市或地级市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招标采购中中标,且能提供6个及以上中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委托合同、绩效管理成果文件及验收资料,并附各项目负责人相应业绩资料;
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国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或持有高级职称证,担任过符合条件1的项目负责人,业绩突出且必须全程参与受托项目相关工作。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巴彦淖尔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负责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编写。
(四)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接到邀请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三方按规定时限到指定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实施资格预审。由巴彦淖尔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包括绩效专家、业务专家),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完整性、有效性及正确性的资格预审并打分,形成评审意见。监督考核组全程监督。巴彦淖尔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预算绩效管理中介机构入围竞争性谈判名单。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巴彦淖尔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的代表和选定的有关专家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巴彦淖尔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组织编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编写。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为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巴彦淖尔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中心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监督考核组全程监督。
第三章 第三方管理和质量考评
第八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委托方可将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承担。第三方组织者应对绩效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好衔接,加强管理。
第九条 确定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业务协议(合同),明确委托的业务内容、履行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归档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内容,并严格按协议(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条 对任务量较大的绩效管理工作,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方联合承担。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不得擅自转包、分包承接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履行以下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本着中立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制订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三)按照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和核实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并对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复核、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形成初步结论。
(四)第三方要按照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出具绩效报告,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准确、依据充分、分析透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建议科学。报告经第三方负责人和法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委托方审核。
(五)第三方要自觉接受委托方监督管理,与委托方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第三方要对受托项目的情况和数据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必须单独建档,非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在受托项目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按规定移交委托方归档管理。
(七)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与受托业务的部门、项目或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觉回避。
第十二条 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填写《第三方机构参与巴彦淖尔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考评表》。
(一)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人员配备、组织实施和工作纪律等内容);业务质量情况(主要包括实施方案、数据资料和报告质量等内容)。
(二)考评结果等级。考评结果分为“优”(得分≥90)、“良”(80≤得分<90]、“中”(60≤得分<80)和“差”(得分<60分)四个等级。
(三)考评结果应用。第三方机构工作情况综合考评结果与委托服务费用支付、以后年度选取第三方机构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格相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的,在后续业务委托时可获得加分或优先资格。考核结果为“差”的,在后续绩效管理工作选用第三方机构时取消入选资格。
第四章 委托费用
第十三条 委托方根据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书约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费用。费用支付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方可向第三方预付部分费用,预付额一般不得超过协议应付总额的30%。待第三方提交的绩效报告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视绩效报告质量支付余额部分费用。第三方不得以其他方式收取委托协议之外的报酬或费用。
第十五条 委托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委托内容涉及的工作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大小划分费用档次标准,按照不同档次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二)计时工资法。根据第三方履行协议(合同)绩效管理工作的实际工作日和人数,按照一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委托费用。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第三方的实际工作量、发生的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评价费、税费及其它杂费等,据实计算核定。
(四)服务费用的调整。第三方机构受托业务完成后,委托方应根据项目绩效考评结果,调整实际服务费用。实际支付服务费=合同约定服务费×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优”等级调整系数为1;“良”等级调整系数为0.95;“中”等级调整系数为0.8;“差”等级调整系数为0.5。对有特殊情况的项目,费用可在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实际支付费用由委托方与第三方协商决定。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第三方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中介机构管理档案、终止业务委托、取消委托资格等。对于出现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违反委托协议规定的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
(二)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舞弊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第三方报告中存在与真实情况不符、依据不可靠、数据不实、结论模糊、报告质量较差的,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改正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分包受托业务;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七)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泄露委托工作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
(八)有不良执业记录,被有关管理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管理业务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第三方机构参与巴彦淖尔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