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巴彦淖尔市本级关于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分配下达有关事宜通知》(巴财预[2022]337号)以及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全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遵循“科学论证、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文化和旅游发展投入机制,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一)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的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
(二)旅游景区和企业创标升级、提质增效、市场开拓,及乡村旅游发展等。
(三)骨干文化和旅游企业培育,重大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地方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
(五)文化产业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文化和旅游行业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
(六)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型、成长型小微文化旅游企业。
(七)文旅融合示范品牌创建。
(八)对城市文化旅游品牌打造、提升、宣介具有强大推动作用的项目建设。
(九)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培养和能力提升。
(十)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
(十一)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文化和旅游企业依规取得的补助、奖励资金,须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提升,不得挪作他用。
(一)项目补助。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文件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二)以奖代补。对获得市级以上重要旅游文化产业或旅游文化原创产品奖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旅游文化企业表彰奖励;已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突出影响力的公益项目奖励。
(三)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发生的实际利息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按照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总额、企业贷款资金规模、当年银行基准利率以及旅游文化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定财政补助范围和比例。
(四)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购置交通、通讯设备;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单位日常运转经费支出。
(四)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旅广局共同成立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重要事项的领导、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市委宣传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全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牵头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投向的原则和重点;牵头对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2.负责全市旅游文化发展资金项目库的建设和维护。
3.牵头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合规性审查、评审、实地踏勘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做好项目公示和验收存档工作。
4.牵头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管、建立项目责任制。
5.牵头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管理。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配合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预算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2.配合市委宣传部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地踏勘、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和制定相关制度。
3.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文旅广局主要职责是:
1.参加审议领导小组研究的重要事项。
2.配合市委宣传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投向的原则和重点。
3.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合规性审查、实地踏勘、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制定有关制度及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4.提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提升使用效能的建议。
第八条 各旗县区宣传、财政、文旅部门主要职责:
按市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地区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将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广局。
第九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负责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年度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文旅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报主体、范围、条件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受理、逐级把关的方式申报,不得越级申报。市直属国有文化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广局。旗县区项目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级次,由所在地的旗县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和文旅广局共同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广局。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旅游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第十三条 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报送专项资金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近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除此之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项目预算支出明细,项目绩效目标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申请以奖代补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审核的获奖证书等;公益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可证明社会效益的文件或证书等。
(三)申请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息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等问题;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编造、伪造、虚报项目申报材料;
(四)三年内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若获支持项目验收尚未合格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予支持。
(五)同一项目当年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
(六)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和资金审批流程
(一)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市文旅广局组织专家或选取第三方进行评审。按照合规性审查、财务评审、业务评审、实地踏勘等环节进行评审、核查,并提出评审结果;
(二)项目审定。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市文旅广局根据评审结果共同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三)项目公示。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市委宣传部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牵头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资金下达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区财政部门。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旗县区财政部门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市委宣传部批准调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落实工作任务,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结转结余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委宣传部科学制定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项目单位负责对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各旗县区宣传、财政、文旅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上年度项目绩效进行自评,于每年4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上报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和市文旅广局。市委宣传部根据本级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及旗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宣传、文旅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宣传、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申报、审核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执行。原《巴彦淖尔市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巴财教〔2021〕5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