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不断规范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巴彦淖尔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巴彦淖尔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和全市重点文艺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创新繁荣、择优扶持、注重绩效、管理规范”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和新期待,进一步推动巴彦淖尔市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为“市文旅广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为“市文联”)共同成立市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管理
(一)市委宣传部根据文艺发展相关政策,牵头提出项目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查、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旗县(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实施,并对项目开展监督管理及绩效自评。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项目申报,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配合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旗县(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开展资金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三)市文旅广局、市文联负责协助市委宣传部开展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监督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支持范围
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坚持向国家、自治区、市重大文化项目倾斜、向优秀原创文艺作品倾斜的原则,要体现时代精神,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中华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巴彦淖尔文化底蕴和人文精神内核。
(一)支持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等文艺门类作品创作生产。
(二)奖励代表巴彦淖尔参评或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规范性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
(三)开展全市重点文艺工作,实施重大文艺工程;
(四)开展文艺作品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
(五)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分为创作扶持和成果奖励两类项目。
(一)创作扶持,主要有公开申报和委托创作两种方式。
公开申报是指面向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美术、书法、摄影等门类,通过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一批创作项目给予扶持。具体扶持金额根据当年扶持作品情况确定。
委托创作是指根据上级要求或工作需要,委托具备创作实力和一定经验的重点作者或团队、单位,围绕中心主题开展定向创作,门类不限。
重点作品可单独研究确定扶持方式和标准。
(二)成果奖励
每年对上一年度代表我市参评或获得国家、自治区规范性文艺奖项的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文艺作品中,电影、电视剧、大型舞台剧奖励30万元,其他文艺门类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自治区级奖项的文艺作品中,电影、电视剧、大型舞台剧给予10万元奖励,其他文艺门类给予3万元奖励;市级组织推荐参评的电影、电视剧、大型舞台剧、舞蹈给予0.5万元奖励,其他文艺门类给予0.3万元奖励。作品所获奖项如分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最高不超过上述标准。同一作品获得不同奖项,奖金以最高奖项标准发放,不累加。
(三)其他支出
实施自治区及市委政府要求的重点文艺工作;专项资金项目评审、验收等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购置交通、通讯设备;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单位日常运转经费支出。
(四)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成果奖励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等提供参评报告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获奖文件等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在年度资金安排中,优先保证奖励资金。
创作扶持和重点文艺工作扶持资金以项目法的方式分配下达。
第十条 申报文艺创作生产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在巴彦淖尔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户籍在我市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个人。+
(二)申报主体必须拥有作品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由多家单位(个人)参与合作的作品,我市创作生产单位(个人)须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
(三)同一文艺作品只能以一个主体身份申请专项资金扶持。一个申报主体在扶持项目未完成前原则上不再享受同一门类扶持。
(四)重点文艺工作的申报主体为承担工作任务的市直部门单位和旗县区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申报文艺创作生产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资质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扫描件。
(三)创作扶持项目须提供项目创作大纲、选题或者作品,并提供主创人员简介等其他相关资料。由多个主创人员合作生产的作品应提交主创人员授权书或创作合同扫描件等。申报舞台艺术作品的须为文艺团体,申报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的须为具有资质的广播电视台或影视公司,须提供相关的演出、影视制作经营等许可证扫描件。
(四)重点文艺工作:应提供自治区或者市委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扫描件,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项目申报。市委宣传部根据文艺发展规划及现实需求,明确发展重点和支持范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申报主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按隶属关系,向归口部门或旗县区委宣传部提交申报材料,统一审核汇总后报市委宣传部。
(二)组织评审。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创作扶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审定。市委宣传部牵头,由领导小组成员对评审结果进行研究审定,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四)项目公示。拟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应向社会公示。面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下拨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资金分配结果,按照预算法和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委宣传部要与申报主体签订专项资金使用责任书,对作品完成标准及资金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并牵头负责跟踪检查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责任书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及时汇报相关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文艺创作生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文化部门及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