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和市级预算安排的支持各旗(县、区,以下统称旗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市旗两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研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拨付资金,指导监督乡村振兴、发改、民委、农牧、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资金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方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库建设、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绩效监管,乡村振兴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本部门资金绩效管理的各项任务,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四条 市和旗县财政要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五条 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等任务进行分配。
市级衔接资金按照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进行分配。
第六条 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造林良种使用率、政策因素、实际需求、绩效考核结果等。其中:政策因素主要考虑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重点工作任务等。绩效考核结果主要考虑年度成效考核、资金绩效评价及相关考核结果。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衔接资金的支持方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加强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防贫保险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市级衔接资金可按全市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将市级以下相关资金纳入衔接资金管理。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从就业需要、产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安置区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十三五”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补助300元。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以产业发展规划为引领,重点支持具有较好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前景、带动增收能力强的种养业,延伸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统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手工业,并建立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注重特色优势产业后续长期培育,支持欠发达地区集中资金发展壮大优势特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电商产业、生态产业等(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突出发展现代农牧业,加快农牧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推动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欠发达地区农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以及农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联接。支持脱贫嘎查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执行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规定。市级衔接资金在保障完成全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参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2. 扎实稳妥推进乡村建设,根据镇村布局分类,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嘎查村编制村庄规划,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必要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牧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道路、桥梁、村内排供水、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基础设施。市级衔接资金可统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支持规定范围内的村内生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应由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发展。市级资金可适当支持农牧渔场分场党建工作。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性补助、设立基金、向融资平台注资、偿还债务本息(不含对纳入“十三五”规划的易地搬迁贷款给予贴息和对调整规范易地搬迁融资方式后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按规定予以补助)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防止返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按照各级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市级衔接资金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
第九条 各旗县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条 旗县项目资金管理费用在使用上级安排部分后,不足部分由旗县财政保障。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级在分配衔接资金时,要统筹兼顾脱贫旗县和非贫困旗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脱贫旗县规模与分布,实行分类分档支持。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旗县,强化旗县管理责任。旗县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嘎查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以及旗县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第十二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旗县,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三条 市级收到中央、自治区衔接资金后,市级乡村振兴、发改委、民委、农牧、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上级规定时限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按审定分配方案下达衔接资金。市级在收到中央衔接资金后,必须10日内下达旗县;市级在收到自治区衔接资金后,必须30日内下达旗县;旗县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由于行业部门未按期提出分配意见的,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市级衔接资金于每年市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按照中央、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任务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根据职责分工,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市级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定后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各旗县要加快衔接资金执行,根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旗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文件后,应及时通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旗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建议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到旗县的衔接资金滞留、执行进度慢、项目6个月以上未按时开工的,市级可采取收回、调整的方式,用于支持执行进度较快的旗县,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全面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重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因素。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衔接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本级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衔接资金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的相关补助,要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条 市旗两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衔接资金多方监督机制,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旗县行业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吸收受益地村干部、群众代表、帮扶责任人参与。旗县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衔接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鼓励社会公众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市旗两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全程落实衔接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分工明确,监管到位、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 市旗两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旗县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