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5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 〔2019〕1343 号)和《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财绩〔2022〕8号),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巴彦淖尔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本级部门)和旗县区级财政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是市本级部门、旗县区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按照《巴彦淖尔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巴彦淖尔市县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2)执行。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计分由基础分(90分)和其他加分项(10分)两部分组成。考核得分=基础分+其他加分项。
(一)自评。每年末,市本级部门、旗县区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市本级部门自评资料报市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旗县区级财政部门自评资料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绩效评价中心。未提供必要佐证材料的,相应考核内容不予得分。
(二)复评。一是市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依据市本级部门佐证材料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组织对市本级部门的自评进行复评,并形成最终评定结果,将《巴彦淖尔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附件1)进行打分评定,1月10日前交市财政局预算绩效评价中心进行最后汇总。二是市财政局应结合日常工作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旗县区财政部门上报的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必要时到现场核查,考核评分,形成最终评定结果。
(三)市本级预算部门、旗县区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方式。
(一)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市本级部门考核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旗县区级财政部门考核结果抄送旗县区级党委、政府。
(二)工作考核结果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对考核名次靠前的市本级部门、旗县区级财政部门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名次靠后的将组织谈话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市本级部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旗县区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考核结果纳入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体系,作为“预算绩效管理”指标打分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八条 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巴财绩规〔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巴彦淖尔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巴彦淖尔市旗县区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附件1:巴彦淖尔市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3).xlsx
附件2:巴彦淖尔市旗县区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1).xlsx